发布于:广东省

本网重庆讯(记者岑峻岭报道)明代张居正曰: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意思是天下大事,困难的不在于要制定什么法律,而在于立了法就一定要执行;重要的不在于能倾听什么谏言,而在于纳谏后就必须有效果。这是总书记在19届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他引用该典故,旨在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纵观历史,各个政治清明的朝代无不将立法和执法视为治国之要务、治政之圭臬;放眼世界,大凡社会治理相对较好的国家,都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很强的依法执政意识。立法和执法是一对并生综合体,在全面依法执政治国进程中,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治国不仅要有一套健全、优良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诸实践,让暗箱操作和贪污腐败无处藏身!

然而,贵阳市某些执法部门,将一起事关150名职工集体利益,历经十四年,多次辗转到贵阳多个执法部门,最后到仲裁委,历时两年的仲裁,七次开庭审理,每逢仲裁员合议,均争论不休,仲裁说理牵强附会,证言引用断章取义,而酿成错误的《仲裁裁决书》。近日,网络媒体以《周芝伦伪造公文“吞噬”他人房产后仲裁委竟然助纣为虐》、《舆情观察:法律岂容假签字和伪造公文肆意践踏》,先后在搜狐、易网、百度等平台曝光后,贵阳执法部门在舆论监督的压力下,主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答应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但是,是否会做到“法之必行”? 是否会将错误的仲裁裁决依法予以撤销?否会让受害人得到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荒唐:装卸大队房屋被人伪造虚假合同“吞噬”

据了解,贵阳市二桥粮油批发火车北站装卸大队成立于1993年,性质为集体企业,法人曾夫;1995年,向企业职工筹集资金,修建了贵阳市云岩区北站街1号房屋,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土地面积189.98平方米,共五层,建筑面积905.68平方米。

2007年8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将涉案房屋以100万元出售给被申请人,申请人盖章、曾夫签名、周某能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前往国土局咨询房屋转让事宜,被告知划拨用地不能转让,双方遂终止履行该协议。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周某能分六次支付曾夫114万元,但小平支付曾夫6万元,合计120万元,用于曾夫修建重庆骆来山公路项目。2008年1月7日,曾夫向周某能和但某平出具《借条》1张,确认向二人借款120万元,注明《房屋出售协议》没有履行。2009年11月26日,因曾夫逾期还款,周某能和但某平将曾夫起诉状重庆市江津区法院Y,诉请还款金额120万元;2010年1月28日,江津区法院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6973号民事判决,曾夫偿还周某能和但某平120万元;2010年12月10日,周某能、但某平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120万元及利息。注:但某平系周某能代理人,实则二人共同侵占申请人财产。

2007年12月左右,但某平告诉张某元已经支付曾夫购房款,叫张某元将申请人的公章交给但某平,张没有向曾夫核实。(证据见2010年6月29日张某元的询问笔录)张某元为贵阳市二桥粮油批发火车北站装卸大队保管公章的人员。

2008年,但某平盗用申请人印章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案涉土地调规为出让,并转让给周某能;2008年5月9日,市政F批复同意转让。

2008年5月28日,但某平盗用申请人印章与周某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伪造曾夫、张某裕、周某能的笔迹在合同上签名),以4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周某能,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经查阅房产档案,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但某平伪造了申请人职代会决议(落款2007年6月26日)、伪造了4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落款2007年8月18日)、伪造了曾夫对张某裕的《授权委托书》(落款2008年5月30日)(注:经鉴定,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上申请人一方人员的签名全是伪造的);2008年7月29日,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周某能名下。曾夫对上述行为不知情。



上图:贵阳火车北站装卸大队(图片由受访人提供)

2009年,曾夫回到贵阳,得知案涉房产被转移至周某能名下,并问张某元“我不在贵阳签字,他们是怎么过户的”,张才知道被但某平骗了。(见张某元《事实经过》的情况说明见证据)

2010年2月7日,申请人向云岩一审起诉解除《房屋出售协议》;2010年4月20日,云岩一审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第153号判决书,以双方均确认《房屋出售协议》未实际履行,同意解除为由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2010年2月7日,曾夫向云岩一审起诉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010年4月7日,云岩一审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154号裁定书,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为由,驳回曾夫的起诉。

2010年5月6日,申请人向贵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010年5月20日,贵阳中院作出(2010)筑民一特字23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向云岩一审诉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起诉后,未上诉为由不予审查”,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为由,驳回曾夫申请。

疑惑:伪造的虚假公文为何得到执法部门的认可

曾夫代理人认为:周某能作为主张《存量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一方,应举证证明与曾夫达成、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合意。反而,曾夫申请鉴定机构分别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曾夫”、《装卸大队职代会决议》中“曾夫、曾译、苏某文”、《收条》中“曾夫”、《授权委托书》中“曾夫”的笔迹进行真伪鉴定,结论为“曾夫、曾译、苏某文”均非本人所签。

张某裕向贵阳经侦陈述《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及合同中“曾夫”及“周某能”的签名均是但某平一个人签署的(见张某裕的《询问笔录》);但某平向云岩经侦陈述《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周某能”的签名是但某平签署的,“曾夫”的签名不是曾夫本人签署的,曾夫不在现场,张某裕的签名不知道是谁签署的(见但某平的询问笔录)。



张某元向云岩经侦证实“但某平告诉我,购买房屋的钱已经付给曾夫了,他来拿这些东西(公章)去过户,所以我就拿给他了。我没有向曾夫核实。”(见张某元的询问笔录)。曾夫的印章被但某平盗用,但某平无权使用曾夫的印章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现有《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职代会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已经查明,前述文件均不是曾夫本人所签,也未授权他人代签,还查明周某能没有支付购房款,足以排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文件的真实性,应当认定曾夫没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曾夫并未授权任何人办理装卸大队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相关事宜。张某裕向云岩经侦证实“当时但某平填写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里面的内容全是但某平自己写的,我也没有看,但某平说不用我管了,包括合同上的所有签名都是但某平一个人签的”。张某元向云岩经侦证实“但某平告诉我,购买房屋的钱已经付给曾夫了,他来拿这些东西(公章)去过户,所以我就拿给他了。我没有向曾夫核实。”但某平无权代表曾夫签字、盖章,因此,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因签字、盖章之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认定不成立、无效。

综上,《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曾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曾夫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周某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仲裁条款不成立、不生效。仲裁裁决因没有仲裁协议,及所依据的证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系伪造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说法:周芝能已经构成伪造印章和虚假诉讼罪

曾夫代理人认为:涉案房屋系装卸大队全体职工集资建设,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程序决定,任何人都无权处分集体重大财产,相关处分行为无效,仲裁裁决涉案房屋交易合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集体利益损失,恐会引发百余职工的信访维稳案件。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未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决议同意,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法关于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法Y不予支持。”的规定,即便本案土地性质变更和出让经贵阳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但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装卸大队集体意思表示或者装卸大队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的情况下,不能以批复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或者双方继续推进交易进行,依法应当认定《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综合全案证据,应当认定本案《房屋出售协议》已经终止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落款签字,收条落款签字以及授权委托书落款签字,全套资料落款签字经鉴定都是周某能一方伪造签名,根据这样的伪造证据作出的裁决应当撤销,故申请请求撤销贵阳中院作出的(2024)黔01民特417号裁定书,依法再审本案,裁定撤销贵阳仲裁委作出的(2022)贵仲字第1083号裁决书!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仲裁法》起草者之一的廖某德教授,他了解此案后说:

周某能与但某平伪造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这些伪造的文件并非曾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曾夫并未授权任何人加盖印章,且曾夫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周某能利用这些伪造的文件向贵阳市房屋产权处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易登记及不动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权益。此外,周某能还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试图合法化其非法取得的房产。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

在该案件中,仲裁委在明知周某能提供的文件存在伪造嫌疑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仲裁,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在“助纣为虐”。仲裁委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教授张某易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具体来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周某能及其同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虚假诉讼罪,他们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周某能伪造公文并“吞噬”他人房产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其后续通过虚假诉讼和仲裁委的不当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对受害人的伤害。这一案件提醒我们,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容侵犯,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此案,再审法院是否尽快开庭审理?是否将这么明显的伪造假公文案件进行改判?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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