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8年底,全省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为全面加快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高位推动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创新驱动、分类施策、协同监管、动态管理,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实施方案》强调,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另一方面,分类有序推进,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新建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确保按时通过评估核查;与大、中型持证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除外)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压紧压实责任;规范管理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同时,作为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要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实施方案》要求,从加强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深化环境治理、引导科技创新、构建企地和谐5方面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水平。(记者 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