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

被告:陈婷

关联人:陈宇与陈婷系兄妹关系;林淑珍与陈伟国共育有 9 个子女,分别为陈辉、陈琳、陈婷、陈昊(已去世,无继承人)、陈俊(已故,育有一子王志)、陈悦(已去世,育有一女李瑶)、陈雯、陈宇。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宇诉请:

判令陈婷搬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

判令陈婷支付自 2018 5 8 日起至 2023 5 8 日期间占用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的房屋使用费,每月 1250 元;

本案诉讼费由陈婷承担。

事实理由:陈宇与陈婷、陈雯、王志曾因继承纠纷经法院判决,判决书判定陈宇、陈婷、陈雯、王志各享有一号房屋产权(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的四分之一。陈婷自 2018 年 5 月 8 日霸占房屋至今,陈宇与陈婷协商房屋占用使用费无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陈婷辩称:不同意陈宇的诉讼请求。法院从未判决自己不能使用一号房屋,之前的判决也未提及支付房租,且自己已在申诉中。即便同意支付,也需四方当事人到场协商,本案涉及的王志、陈雯均未参与协商。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林淑珍与陈伟国的遗产包括一号房屋,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建筑面积 108.141㎡。此前经判决,一号房屋归陈婷、陈雯、陈俊、陈宇共同继承所有,后判决进一步明确陈宇、陈雯、陈婷、王志各享有一号房屋产权(居住使用等相关权益)的四分之一,该判决于 2022 3 1 日生效。

房屋使用情况:陈婷自 2008 年起居住于一号房屋,案件判决后,陈宇欲入住遭陈婷拒绝。双方对房屋租金标准存在争议,陈宇主张类似房屋月租金 5000 余元,陈婷认为小产权房出租买卖违法,租金大概三四千,最多五千元 。

二、争议焦点

陈婷是否应搬出一号房屋?

陈婷是否应向陈宇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若支付,费用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搬离请求分析

一号房屋虽为小产权房,但具有使用价值,生效判决确认陈宇、陈婷等人为房屋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是对权利份额划分,并非对房屋实体分割,陈婷作为共有人,有权在一号房屋居住使用,因此陈宇要求陈婷搬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房屋占用使用费分析

陈宇同样作为房屋共有人,享有占有、使用一号房屋的权利。陈婷控制房屋且拒绝陈宇进入,侵害了陈宇的物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费用起算时间时,判决生效前双方权利份额未明确,故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2022 3 1 日)起算。关于费用标准,综合房屋性质、位置、面积及陈宇所占份额比例等因素,法院酌定为每月 1000 元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

陈婷支付陈宇自 2022 3 1 日至 2023 5 8 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共计 14258 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执行清;

驳回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晰共有物权边界:共有人应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尊重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度主张个人权利侵害他人权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重视生效判决执行:当事人应尊重并执行生效判决,对判决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而非自行否定判决效力。在判决未改变前,应按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妥善处理财产纠纷:涉及共有财产的居住、使用和收益问题,共有人可通过协商或订立协议的方式解决,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若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合理主张权利诉求: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诉求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背景和其他相关因素,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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