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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有个唱歌的艺人叫 徐梓淳,2022年唱了一首情歌,叫 《离你多远才是安全距离》,内容大概就是和恋人分手以后的心情云云。
今天要聊的当然不是音乐,而是最近青岛法院的一个判决。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还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要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 遵守交通信号灯,优选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保持平稳的步伐,避免突然改变方向或者加速。尽量避免玩手机,接打电话,边走路边聊天,带着耳机听音乐等,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这个判决看得我血压都上来了。
一、“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了吗?
依我看,王某恐怕是在“ 经法官多次调解 ”后,迫于压力才愿意支付这7万元的,要问其内心,怎么也不可能心甘情愿,圆满化解恐怕只是法官的一厢情愿。
案件既然是法官调解的,为什么不让主审法官出来走几步?说一说调解的思路和具体过程是什么,70000元这个金额是怎么调解并确认出来的?调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用一句“双方自愿调解”恐怕是说不过去的。
为什么主审法官不出来,负责立案的立案庭长出面介绍这个案件?
负责立案的法官比主审法官更了解案件?
二、王某赔偿刘某,有没有法律依据?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就得看王某的行为对刘某有没有过错。
法官的意思是,王某是有过错的,过错在于“未保持安全距离”
可是法律也没规定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啊。
“安全距离”的概念,目前只存在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行驶时需要保持安全距离,法官想必是创造性的将此概念引入了行人之间。
可是,车辆有制动距离,车辆有转向灯、刹车灯等警示装置,所以在立法时才会将安全距离考虑进去。
行人的制动距离几乎为零,又没有转向、刹车的警示装备,法官就这样 将车辆的安全距离规则延伸至行人,真的合适吗?
如果行人之间有“安全距离”的话,那是多少?
一米?两米?
这种类推,是司法的创新?还是葫芦僧断案?还是过于苛求?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
我能理解法院的做法,要直接驳回刘某(60岁)188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在“谁弱谁有理”的司法实践中,让王某出点钱也是一种思路。
判决是不可能判决的,别看法官说的头头是道,没有法律依据的内容要形成判决书,那是万万不能的。
那剩下的就是“自愿”调解了,枫桥经验嘛。
怎么让王某自愿承担,想必法官也是挖破脑壳,才找出了“安全距离”的理由,再苦口婆心说服王某。
到现在为止,我还能基本理解法院。
但是,凭什么说服王某承担70000元?
70000元相当于188000元中的37%,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责任四六开,王某要为刘某的摔伤承担将近40%的赔偿责任。
王某即使有“安全距离”的过错,需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吗?
难道王某是贴着刘某的后背走路的?
这种争议巨大的调解,法院既然做出来了,就悄咪咪的藏起来不要拿出来示众了,还偏要当成司法创新成果拿出来展示。
估计主审法官都不好意思,才让立案庭长出镜。
司法判决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已经造成了现在“老人不能扶”的恶果,而青岛法院的这个调解结果,更是可能造成人民群众“远离老人”的结果。
世风,就是被这些莫名其妙的司法裁判一点点搞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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