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承诺高龄母亲
可以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百年,
却始终未履行承诺,
母亲只得一直在外租住。
子女仅支付赡养费算不算尽赡养义务?
高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生活?
王老太膝下共有大女儿、二女儿、
小儿子三个子女,
老伴已故。
原先,为让老人安度晚年,
家庭内部曾约定:
家中一套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小儿子名下,
王老太长期居住在内,
由小儿子一家主要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并支付赡养费。
然而,后来因家中发生激烈矛盾,
王老太只能独自在外租房居住。
2022年3月,
小儿子向母亲王老太作出书面保证,
自己名下的房屋可以让王老太居住至百年。
但其后,小儿子始终未将母亲接回家中。
王老太认为,
小儿子没有履行承诺,
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小儿子支付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
以及今后的住家保姆费。
由于王老太年事已高,
经济上又较为困难,
为维护和保障老人权益,
检察院依法支持王老太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背后是积年累月的家庭矛盾,
但血浓于水,
双方关系并非不可调和。
在充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及诉求后,
人民法院从专业角度释法说理,
从情理出发进行劝解,
逐步化解家庭矛盾。
最终,在征得王老太同意下,
几名子女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
王老太居住在小儿子名下的另一套房屋里,
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并由小儿子负责照顾她的起居;
王老太的养老金卡等证件由小儿子保管,
小儿子定期向其他子女
公开养老金卡收支情况;
大女儿、小女儿担任“赡养监督人”,
监督小儿子对母亲的赡养状况。
调解生效后,
人民法院向赡养人发送
上海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
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不仅对于王老太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还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
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
一、秉持司法护老理念,唤醒和修复亲情
一般情况,家事类纠纷复杂的不是案情,而是交织的情感羁绊,法庭上单靠法理无法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更需要的是情感的梳理。然而情感羁绊背后更多是因“经济账”引起的,所以需要两手抓,将“经济账”和“亲情账”厘清后,矛盾纠纷化解就有了方向。秉持司法护老理念,综合考虑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唤醒和修复亲情,释放司法温度,往往是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最优解。
本案充分调动情、理、法等规则要素,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注重亲情唤醒和修复,使赡养义务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把纠纷干预与关系治疗相结合,促进双方打开心结,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尊老爱老良好家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赡养老人不仅关注物质需求,还需关心精神需求
饮水思源,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作为子女,不仅要关注老年人居住、生活、医疗等需求,还更应注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对于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经常看望问候老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用居住权登记和“赡养监督人”的方式妥善安排养老难题。事后,向子女发送《家庭赡养指导令》,督促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子女注重老年人情感上的陪伴。通过释法明理,弘扬文明家风,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促推涉老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努力在司法领域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以温情司法守护“银发人生”。
朱燕军
上海市人大代表,宝山区顾村镇沈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社会已逐步迈入了老龄化阶段。如何实现老人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和子女是支撑老年人生活的首要力量。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得以家庭关系的亲疏好恶等选择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该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护老的理念,通过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用司法情理修复家庭关系裂痕,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向子女发出《家庭赡养指导令》,引导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促使子女重视精神赡养义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该案处理对于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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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孙士凯
漫画:茅一鸣
摄影:陆艺楷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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