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承诺高龄母亲

可以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百年,

却始终未履行承诺,

母亲只得一直在外租住。

子女仅支付赡养费算不算尽赡养义务?

高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生活?


王老太膝下共有大女儿、二女儿、

小儿子三个子女,

老伴已故。

原先,为让老人安度晚年,

家庭内部曾约定:

家中一套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小儿子名下,

王老太长期居住在内,

由小儿子一家主要照顾她的生活起居

并支付赡养费。

然而,后来因家中发生激烈矛盾,

王老太只能独自在外租房居住。

2022年3月,

小儿子向母亲王老太作出书面保证,

自己名下的房屋可以让王老太居住至百年。

但其后,小儿子始终未将母亲接回家中。

王老太认为,

小儿子没有履行承诺,

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小儿子支付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

以及今后的住家保姆费。

由于王老太年事已高,

经济上又较为困难,

为维护和保障老人权益,

检察院依法支持王老太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背后是积年累月的家庭矛盾,

但血浓于水,

双方关系并非不可调和。

在充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及诉求后,

人民法院从专业角度释法说理,

从情理出发进行劝解,

逐步化解家庭矛盾。

最终,在征得王老太同意下,

几名子女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

王老太居住在小儿子名下的另一套房屋里,

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并由小儿子负责照顾她的起居;

王老太的养老金卡等证件由小儿子保管,

小儿子定期向其他子女

公开养老金卡收支情况;

大女儿、小女儿担任“赡养监督人”

监督小儿子对母亲的赡养状况。

调解生效后,

人民法院向赡养人发送

上海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

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不仅对于王老太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

还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

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



一、秉持司法护老理念,唤醒和修复亲情

一般情况,家事类纠纷复杂的不是案情,而是交织的情感羁绊,法庭上单靠法理无法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更需要的是情感的梳理。然而情感羁绊背后更多是因“经济账”引起的,所以需要两手抓,将“经济账”“亲情账”厘清后,矛盾纠纷化解就有了方向。秉持司法护老理念,综合考虑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唤醒和修复亲情,释放司法温度,往往是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最优解。

本案充分调动情、理、法等规则要素,充分听取双方诉求,注重亲情唤醒和修复,使赡养义务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把纠纷干预与关系治疗相结合,促进双方打开心结,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尊老爱老良好家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赡养老人不仅关注物质需求,还需关心精神需求

饮水思源,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作为子女,不仅要关注老年人居住、生活、医疗等需求,还更应注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对于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经常看望问候老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用居住权登记“赡养监督人”的方式妥善安排养老难题。事后,向子女发送《家庭赡养指导令》,督促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子女注重老年人情感上的陪伴。通过释法明理,弘扬文明家风,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促推涉老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努力在司法领域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以温情司法守护“银发人生”



朱燕军

上海市人大代表,宝山区顾村镇沈杨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社会已逐步迈入了老龄化阶段。如何实现老人特别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家庭和子女是支撑老年人生活的首要力量。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得以家庭关系的亲疏好恶等选择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该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护老的理念,通过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用司法情理修复家庭关系裂痕,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让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人民法院向子女发出《家庭赡养指导令》,引导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促使子女重视精神赡养义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慰藉。该案处理对于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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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孙士凯

漫画:茅一鸣

摄影:陆艺楷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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