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胡某某再审无罪案为例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刑再5号
观点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财政局通过世界银行转贷借款,不是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
一、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因虚构承包方、伪造项目文件向西昌市财政局申请世界银行转贷款10万元,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及支付工人工资,被一、二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经四川凉山检察院提请,经四川省检察院同意抗诉,再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胡兴文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改判无罪。核心争议点在于:西昌市财政局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的适格犯罪对象,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争议焦点与理论分析(一)犯罪对象适格性:贷款诈骗罪客体的规范解释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认定需严格依据《刑法》第193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界定。
- 法律规范分析
-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金融机构特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西昌市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部门,职能在于财政资金管理,不涉及金融信贷业务,显然不属金融机构范畴。
- 本案贷款虽源自世界银行,但经财政部、省、市三级政府转贷后,法律关系转化为地方政府与最终用户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胡某某实际获取的是西昌市财政局的财政借款,而非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
- 刑法客体理论
-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是金融机构财产权,二是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西昌市财政局发放的贷款属于财政资金,其损失侵害的是公共财政利益,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无直接关联,故不符合本罪客体要件。
再审判决强调,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与主观意图判断,不能仅以未还款推定:
- 财产保值与用途正当性:胡某某持有价值远高于贷款金额的果园产权,且将贷款用于项目经营(偿还果园相关债务),未转移或挥霍资金,符合“专款专用”要求。
- 还款意愿与客观障碍:胡某某多次回应催收并申请延期,部分还款行为表明其无逃避债务的故意,未还款主因系经营困难等客观因素。
胡某某虽虚构材料,但申报项目真实存在且经政府审核,虚假文件仅用于满足形式要求,未实质误导贷款发放决策。刑法上的诈骗行为需具备“虚构关键事实—导致错误处分财产”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政府的审查程序及项目真实性削弱了欺诈与放款之间的直接关联。
三、辩护思路总结
基于本案的无罪判决,可提炼以下辩护策略:
- 犯罪对象的精准辩驳
- 梳理资金流转链条,明确实际放贷主体性质(如政府财政机关),援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排除其金融机构属性。
- 区分“世行贷款”与“财政转贷”的法律关系,强调借款人未直接向金融机构骗取资金。
- 非法占有目的的多维度否定
- 举证贷款用途符合约定(如投入生产经营)、资产足额担保、积极沟通还款等事实,排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
- 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反驳单纯以未还款入罪的逻辑。
- 欺诈行为的实质性审查
- 主张形式瑕疵(如文件造假)未影响贷款审批的核心事实(如项目真实性、还款能力),切断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须严格遵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对象,避免将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
- 金融犯罪认定的精细化:需结合资金性质、流转路径及合同相对方性质,准确界定“金融机构”范围,防止客体要件的泛化解释。
- 主客观证据的综合运用:在涉经济犯罪案件中,应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目的,避免“客观归罪”倾向。
胡某某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刑事司法对犯罪构成要件严格解释的立场,尤其凸显了犯罪对象适格性在定罪中的决定性作用。辩护实践中,需紧扣规范文本与客观证据,构建“对象不适格—目的不存在—行为无实质危害性”的立体化抗辩路径,以实现罪责刑的精准匹配。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