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女士将一面锦旗送至海拉尔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以表达对民辅警高效务实工作作风的感谢。
原来在4月22日,张女士的母亲李女士前往胜利派出所求助,称其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由于手机内存储了许多重要工作资料,李女士多次拨打电话寻找,但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民警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展开调查,经调取监控录像后,锁定了出租车车牌号,但未能核实当值驾驶员身份。随后,民警启动警务协同机制,分局侦查中心将研判出的驾驶员信息推送至派出所。经联系,驾驶员表示当日未发现车内有遗失手机。
与此同时,民警调取出租车内部监控发现,一名女子上车后,趁驾驶员不备将李女士遗落在后座的手机悄悄揣入自己衣兜。通过警务协同机制对线索进行综合研判,民警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人邹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成功将其抓获,并当场追回被盗手机。
面对民警的询问,邹某懊悔地表示:“当时就是贪小便宜,以为捡到手机不算违法。”经民警耐心开展普法教育,邹某最终认识到,自己在出租车内“捡”手机的行为实为盗窃。目前,邹某已被海拉尔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捡”走手机也可能构成盗窃。出租车内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切勿擅拿,若发现他人遗留物品,应及时告知司机或拨打110报警,切勿心存侥幸,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日常生活中如何区分“捡”与“偷”?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通俗而言:若财物脱离失主实际控制(如遗落在大街上的无人认领手机),拾取属于“捡”;但若失主将财物遗落在出租车等封闭空间内,此时财物仍处于司机保管范围内,若擅自拿走则属于“偷”。
来源:你好呼伦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