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居民换购住房的负担,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售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所指“自用五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关于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方式:1、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方式:即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