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卡米达·艾孜木汗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民经常在网络平台各抒己见、表达意见建议。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在网络平台诋毁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4月初,伊某在一家婚纱店预订2件婚纱。因为对婚纱效果不满意,在未与商家沟通的情况下,伊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诋毁商家的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店内多件婚纱被退订。商家认为伊某发布诋毁内容,损害了名誉权。
4月10日,商家将伊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月20日,经法官释法明理,伊某赔偿商家损失1.4万元,并向商家诚恳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良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