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如果前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使得员工无法按时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前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前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入职新单位,错失新工作,依法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工资损失17000元。
2018年6月1日,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止,后未续签。2023年6月6日,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6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但未向其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张某多次要求开具证明未果。
直到2023年8月29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证明》。在此之前,张某一直积极寻找新工作,曾于2023年7月5日被某工程公司录用。当时,因张某无法及时提供离职证明,某工程公司撤销了对张某的录用。
张某认为,由于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自己错失新工作机会,遂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工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23年6月6日向某建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某建筑公司虽于当月在人社网办系统为张某办理了退工,但经张某多次催要及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某建筑公司才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其间,某工程公司录用张某后,又因其无离职证明材料取消录用。张某提供了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和撤销录用通知、与前后公司沟通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认定某建筑公司逾期向张某出具证明确实直接导致张某错失入职机会,给张某造成损失。
结合张某的工资水平及某建筑公司出具解除证明时间等情况,酌情认定损失为17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造成的损失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