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吴中发布房票新政!
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安置
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7月24日
房票实名持有,不得转让
可享政府商定优惠价格!
划一波重点——
1、房票安置货币奖励:
被征收搬迁人初次即选择房票安置的,当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的85%时,可以给予房票票面金额8%的奖励;当房票使用金额不足票面金额的 85%时,可以给予房票使用金额 8%的奖励。
被征收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可根据征收搬迁项目需要给予被征收搬迁人再次选择房票安置的权利,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当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的85%时,可以给予房票票面金额 3%的奖励;当房票使用金额不足票面金额的85%时,可以给予房票使用金额3%的奖励。
2、房票安置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 可以在项目房源库内自主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定向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存量安置房,并可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利息在购房时一并结算。为鼓励被征收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奖励系数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1.25倍。
3、房票实行实名制:
房票使用实行实名制,核发方式采用电子票证,按照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型分配结果,一户核发一票,也可以为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亲属使用房票的,需提供相关司法判决或公证等证明材料。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4、结余变现,多余部分的金额和利息,可申请领取:
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的金额和利息,被征收搬迁人可以在房票结算时申请领取,但房票剩余额度高于房票金额15%的,领取部分的金额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且领取部分的金额计息方式调整为按兑现之日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以下为政策原文——
来源:吴中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