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南讯)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嵩县黄庄乡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嵩县黄庄乡沙沟村原支书宋某伟,纠集无业人员形成团伙,他们恐吓村中群众、贿赂嵩县职能部门、部门公务人员形成保护伞对他们进行庇护,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公然对黄庄乡沙沟村的自然山体进行破坏,非法采挖山石售卖牟利,造成大面积森林植被被毁坏,大量山体被采挖,自然生态被严重破坏。这种情况在嵩县黄庄乡境内已持续一年有余没有任何职能部门前往制止,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黄庄乡,隶属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地处嵩县东部,东与汝阳县为邻,南与木植街相依,行政区域面积185.1平方千米,辖黄庄村、三合村、吕屯村、红崖村、柳林村、沙沟村等26个行政村。

宋某伟是嵩县黄庄乡原沙沟村支书,因吸食毒品被某机关处罚过两次,但其没有接受到应有的教训。 2024年宋某伟纠集一帮无业人员形成团伙,无任何合法手续准备在黄庄乡沙沟村辖区内开山采石售卖牟利。为使自己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受到追究,宋某伟等人极力寻找保护伞进行庇护。宋某伟违法采石地点距陆车线公路沿线只有600米左右,距黄庄乡直线距离不到5公里,若不对黄庄乡主管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公关换取庇护,宋某伟一天也干不下去。深知这个道理的宋某伟大肆对嵩县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黄庄乡人员进行公关贿赂。因此针对宋某伟的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毁坏森林资源、盗取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黄庄乡干部争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导致宋某伟等恶势力团伙非法盗取矿产资源、毁坏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一年有余不能被制止追究。

在宋某伟等恶势力团伙非法盗取矿产资源、毁坏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遭到沙沟村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都如石沉大海,仅仅由林业部门对宋某伟等人作出罚款了事,宋某伟等人更加肆无忌惮的对山体进行破坏。



从嵩县黄庄乡向车村镇方向出发,行驶数公里,过花沟桥后右侧有一水泥便道右转通往沙沟村,在路口时常停着一辆白色越野车,负责警戒,便于向宋某伟及时传递信息。再向里行驶600米左右,宋某伟团伙的违法采挖现场就呈现在眼前,宋某伟团伙的各种车辆停靠在路边。宋某伟站在他黑色的越野车前指挥着工人正在盗采,机械风镐将岩石凿的冒起阵阵白烟。大片山体被已被挖空,森林植被被毁一片狼藉,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毁坏。

202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嵩县自然资源局某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扣押了宋某伟非法施工设备,勒令其停止施工,并准备接受调查处理。如今过去数天,宋某伟团伙依然在寻求部门人员的庇护,不断运作意图贿赂,逃避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如破坏生态价值超50万元)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认定:开采石料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破坏区域属于国家规划矿区或生态保护区,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司法解释》:毁坏林地5亩以上或造成林木损失10立方米以上,构成“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毁林50亩以上或损失100立方米以上,构成“特别严重”,处3-7年有期徒刑。

《森林法》第76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植被。

《环境保护法》第63条:非法排污或破坏生态,可行政拘留10-15日。

宋某伟团伙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盗取石料价值达到数百万元,且该违法地点位于生态保护区,毁坏林木造成损失大大超过10立方米以上并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宋某伟团伙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43条、第338条、《森林法》第76条、《环境保护法》第63条等法律规定,等待嵩县职能部门调查认定移交某机关追究责任。

若嵩县职能部门部门接受说情贿赂进行放水不追究其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60条:公职人员明知违法行为未履行制止追究职责,构成“玩忽职守”。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对超标排污、生态破坏行为未及时查处,直接责任人可被记过、降级或撤职。

嵩县黄庄乡沙沟村的盗采事件不是个孤立事件,近年来曾有黄庄乡龙石村广大村民频繁举报龙石村的盗采破坏生态问题,频繁出现的盗采事件不被追究,凸县嵩县治理生态环境和整顿矿山乱象的无力,急需上级纪委监委部门介入调查,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截止发稿时嵩县方面没有针对非法采矿问题作出任何反应,猖狂沙霸依然逍遥法外!

本网对该事件的后续发展,将持续关注并报道披露!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