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起事件。

2025年5月2日,一名网民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一辆保时捷在一条弯曲的山道上非法超车,将一辆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直接撞倒,造成对方严重受伤。

更让大家震惊的是,司机下车后并没有立刻救人,而是扯掉了车子后方的黄色车牌,返回主驾驶侧拿出真正的车牌重新悬挂。

事发全程被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下并上传网络后,引发了网友的愤怒,不少人称他“漠视人命”。

很快,警方就发布了公告,称该保时捷男子已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刑事拘留。


事情并不复杂,但是这里还是有个法律问题,可以讨论一下。

先说一下什么是“危险驾驶罪”,这是《刑法》中的一条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警方对保时捷男子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超车”,对应法条中的表述,最适合的应该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那第一个问题来了, “违法超车”是不是必然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我们常见的 “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罪”是当事人在道路上“飙车”,一般表现为: 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或近距离逼抢其他车辆;或者 在高速公路上频繁变道、恶意别车等行为。

具体到本案来看,保时捷车主在山路弯道压实线逆行超车,从视频上来看,速度也并不是很快,称之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实还是相当勉强的。

我的朋友小文说:就算保时捷车主 “违法超车”体现出的 “追逐竞驶”不是很强,但是其未悬挂车牌在先,当剐蹭到摩托车骑手后,非但不立即实施救助,还淡定粘贴安装原车牌,这不就属于“情节恶劣”了吗?

这个理解其实还是有问题的。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是“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又不是 “ 追逐竞驶,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 ”。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险犯,也就是立案追诉标准评估的是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安安全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则根据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刑法》其他罪名处理(例如: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法条中的“情节恶劣”显然指的是在“追逐竞驶”过程中是否具有恶劣的情节,而不是在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后的行为是否 “情节恶劣”。

这是对两个不同时空的行为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过,本案中,保时捷车主的行为引发了众怒,以 “违法超车”认定“追逐竞驶”,以造成事故后的行为认定“情节恶劣”,对其刑事拘留,也是符合社会大众对法律正义的普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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