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2646字,阅读需耗费14分钟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单方变更劳动者劳动地点的情况,最近笔者就接到多个这样的咨询。用人单位的主要理由是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那么像这样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公司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呢?本文引用最高法案例简要分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以双向指引。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大聪明入职某公司,担任导购,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大聪明的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

2019年4月2日,某公司通过钉钉工作群向大聪明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将大聪明从长沙专柜导购岗位调往上海专柜导购岗位,调岗后岗位不变,基本工资由1,800元调整到2,050元,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大聪明当即向某公司提出不接受该调动,某公司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该书面通知送达大聪明,大聪明于2019年4月7日签收。

2019年4月17日,某公司通过快递向大聪明寄送《因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解除劳动合同函》,称因大聪明自2019年4月12日起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已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与大聪明解除劳动合同。大聪明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该函。2019年4月,大聪明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大聪明2019年3月1日至同年4月8日期间的工资3,990.5元、经济补偿11,811元(含代通知金3,374.81)。后某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聪明赔偿某公司库存商品赔款39,307元。

后某公司、大聪明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聪明工资差额1,388.84元;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聪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85.05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一、某公司与大聪明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效。某公司出于用工便利角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大聪明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大聪明的工作地点。

二、某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大聪明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市,大聪明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大聪明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某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大聪明协商一致,否则不可单方变更。

三、某公司异地调动大聪明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某公司在某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大聪明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大聪明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某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大聪明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未对大聪明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某公司异地变更大聪明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

四、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大聪明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本案中,某公司与大聪明就变更工作地点未达成一致,本质为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在某公司异地变更大聪明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大聪明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工作,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某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大聪明新的合理工作地点,某公司由此认定大聪明旷工显然不合理,据此解除与大聪明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欠妥。故法院判决支持大聪明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三、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从公司安排”或未明确具体范围,属于约定不明,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此时,应以实际履行地(如入职后长期稳定的工作地点)作为判断基准。《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若用人单位单方异地调动且未协商一致,属于违法变更。判断用人单位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搬迁、部门撤销等)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在判断变更是否合理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岗位性质,高管或技术岗可能需更大范围流动,普通岗位(如导购、文员)应限制在合理通勤范围内,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二是调整地点对劳动者的影响,是否显著增加通勤成本、影响家庭生活,或未提供必要补偿(如住房补贴、交通补助);三是企业经营必要性,如因业务调整需跨市调配,需举证证明必要性。

笔者在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全国范围”“服从安排”),应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如“某市”或“某区”),并补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在同城内调整”等条款。若真的需要变更工作地点,需符合以下条件: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提供合理补偿(如异地津贴、探亲假);证明变更系企业经营所必需(如撤店、部门合并)。若员工不配合,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对于广大劳动者,应当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就注意明确工作地点范围,拒绝模糊条款;若接受弹性条款,可约定“调整范围不超过同城”或“需书面协商一致”。倘若收到调岗通知后,不愿意接受调岗,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如邮件、函件),避免被视为默示同意,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通勤记录等,证明原工作地点及变更后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或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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