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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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往往与其认缴或实缴金额直接相关,在股东会表决上则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是股东形式平等的重要表现,是保证公司经营治理效率的客观需要。
那么股东会能否以多数决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无锡科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科城公司)设立于2012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后增资至8124.72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工程项目管理、装饰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等,设立时股东为广西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力合公司。后经多次变更,股东无锡梦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梦享公司”)现认缴出资545.89万元,持股比例6.72%。科城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下表约定的实际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021年7月24日,科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2021年临时股东(董事)会关于紧急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决议》,内容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建设开发阶段的消防验收、税务清缴等未能规范完成,科城公司形成如下决议:。。。三、鉴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至今不但未能实现2018年股东会决议中约定的1.5亿的税后利润,还出现严重亏损和重大经营风险,公司股东原拟定给叶华民总经理(梦享公司)2.91%的管理绩效分配权自动作废,公司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公司其余股东均同意上述股东会决议,梦享公司则不同意上述决议中的第一项、第三项内容。请求判决相关决议无效,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由于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科城公司现有的分红比例是股东通过一致决的方式确定的,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若对该分红比例进行变更,也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以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梦享公司未同意案涉股东会决议关于调整分红比例的事项,即股东会决议第三项的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故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三项不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同意,以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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