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查封、冻结财产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查封、冻结财产】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查询、冻结财产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主要考虑:一是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同时,采取这种措施有利于防止证据转移、赃款转移,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二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由于这种侦查措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三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法明确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规定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就是商业银行法和邮政法所规定的“法律的另有规定”,为在侦查工作中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方式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个人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股票、债券、基金的形式存在,根据现实的发展及司法实践的需要,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社会情况变化和侦查工作的需要,将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范围由存款、汇款扩大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财产时予以配合,这也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本条共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包含三方面意思:(1)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即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涉嫌的犯罪有牵连的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这些财产或被用于犯罪,或为犯罪所得。通过查询这些财产的情况,可以查明案情,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事实;(2)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防止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3)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由于查询、冻结措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涉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防止滥用查询、冻结权力,本款明确规定,在侦查中,只有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才能进行查询、冻结。“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合通知。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款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的义务,当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配合”主要是指应当为查询、冻结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协助,履行冻结手续,不得以保密为由阻碍。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得重复冻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冻结的,其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再次冻结,这是禁止性规范,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