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扣押清单的制作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扣押清单的制作】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具体程序的规定。

  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一方面有利于办案人员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文件来源的合法性,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查封、扣押的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经核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如在搜查中发现犯罪工具、设备予以扣押,被搜查人和在场见证人都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则有利于证明该犯罪工具、设备的出处,以证明被扣押物持有人与进行犯罪活动的联系。如没有上述签章,则很难说明有关当事人和所扣押物品的关系,削弱该证据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遗失或者被个别人员将查封、扣押财物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本条规定了查封、扣押财物的四个步骤。一是查点。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查点清楚;二是开列清单。在查点的基础上,应当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写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的编号,以及财物、文件发现的地点,查封、扣押的时间等;三是签名、盖章。清单应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是留存。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另一份由侦查机关附卷备查。当场开列的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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