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真实的事件!
全国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消息被认定为加班并获赔3万元”的案件,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李某主张加班500多小时,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其加班依据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某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法院亦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且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加班费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