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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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公司未清算注销股东承诺承担债务,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一文中写道,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对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保结承诺的,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有时候会碰到,在公司注销时,由第三人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的情形。

那么,如果在公司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的,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最高院在《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登市某联合加工厂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第三人在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法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理论依据,该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明确了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即追加变更事由需明确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并未向威海中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另,2006年10月,文登市某办公室作出《关于威海某公司的财产清理分配方案》文财办字(2006)9号办公室文件,载明由文登市某办公室牵头、威海某公司、文登市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共计抽调7名同志成立了清算小组,对威海某公司该公司实有资产、负债情况就行了清理核查,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在优先支付清理费用和拖欠职工工资后没有余额,其他债务均无法得到清偿。该清算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并未损害某投资公司的利益。

周军律师提醒,虽然第三人在公司注销时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如果该债务承诺合法有效的,债权人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其兑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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