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部署打击走私部分两用物项专项行动,多地海关缉私局联动执法,该专项行动引发多起案件,涉及面较广。王馨仝律师所代理某大型企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经过有效辩护与多方配合,终于获得不起诉决定。

2024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深入开展“国门利剑2024”联合行动,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部署部分两用物项走私专项行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与此同时,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出台并实施,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本文将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介绍两用物项走私刑案的相关知识点与有效辩点。

一、两用物项的概念及进出口要求

两用物项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七条,两用物项是指具有民用和军用双重用途,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履行国际防扩散等义务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需依法实施出口管制。两用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涵盖核技术、生物技术、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特种钢材、高压水炮等。

进出口两用物项需办理许可证:

两用物项的进出口管理遵循严格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我国每年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明确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物项范围。企业需根据物项类型,向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要求与报关单信息一致,并且要符合国家的最终用户和用途管理。海关可对物项进行查验。

二、两用物项违法出口涉及的罪名和法律责任

两用物项违法出口主要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就法律责任而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量刑金额和数量标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该罪货物价值达20万元即构成犯罪,100万元即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情形。

重点提示:由于该罪名只有两个量刑档,如果涉案金额或货物吨数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涉案人员积极争取自首、从犯、立功等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的降档情节就尤为重要,可以为案件后续争取相对不起诉或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有效辩点

本案属于走私犯罪的一种,又具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讲,违法出口两用物项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可分为无证报关类,以伪报品名、篡改成分出口见常;以及有证报关类,但出口许可证与实际贸易情况不符。针对类案情况,以下分别介绍相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辩护观点,供读者参考。

1.伪报品名v.s商品分类疑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物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故意,并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司法实务中,若行为人因商品分类技术争议导致申报错误,且能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参考海关预归类意见、行业惯例等),则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例如,两用物项因化学性质、用途描述模糊导致的归类争议,属于“技术性申报错误”,与故意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存在本质区别。(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720号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因商品归类技术争议导致的申报不符行为不构成走私,因其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归类依据。

“海关归类”被认为是海关“三大技术”之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是最常见的走私案涉案的因素。此类案件中,涉案商品可能存在种类繁多,海关归类复杂,客观上存在归类疑难问题。如涉案嫌疑人是非国际贸易和海关专业的人员,仅凭涉案商品名称和一般属性,可能很难直接明确的判断商品归类,也就无法通过HS编码确定是否适用许可证,适用何种许可证管理等监管条件。客观情况表明,同类商品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海关归类预裁定,这也恰恰证明海关商品归类确属技术性疑难问题。

但应注意,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涉案单位的特殊行业背景、涉案人员的从业经验、交易异常性,以及行为隐蔽性方面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因而,主观方面的抗辩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评估。

2.虽伪报贸易国但有证出口,或罪轻不诉

司法实务当中,部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属于有证案件,当事方虽然办理了出口许可证,但实际上该笔业务属于转口贸易,获取许可出口的目标国家并非其最终目的用户,可能被认定伪报贸易国。该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基于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及合规整改可能性,可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现行有效争取“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具体需结合许可证效力状态、伪报行为性质及涉案物项管制属性综合判断。

如A公司在国内采购硫化钠80吨后,出口至以色列。因申请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尚未得到商务部批复,A公司总经理为规避违约风险,在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使用出口目的国为泰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用于报关,并制作虚假发票及相关单证,以泰国为目的国申报出口80吨硫化钠。之后再将该80吨硫化钠经泰国出口至以色列。后该案案发,公司总经理主动前往缉私局配合调查。侦查终结后,该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走私行为虽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某公司及其总经理作出不起诉决定。

3.涉案金额计算争议

在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金额计算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物品的归类标准、计核依据的合法性以及数额与数量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司法实务中会结合涉案物品属性、走私方式及危害程度综合认定,实践中存在因证据不足或计核方法错误导致数额认定被推翻的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存在“数额”与“数量”双重标准。实务中,若同一案件中走私物品同时涉及数量和金额标准,可能引发量刑标准的选择争议。如案例(2024)桂1422刑初389号中,法院对运输疫区动植物直接适用重量标准,未单独评价其他物品价值。此处需要特别关注到两用物项所管制的可能是涉案物品中的部分元素,应在总量计算和价值评估时予以甄别,会对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到的物项繁多,各类物项均有其特殊行业背景,有效辩护需要深入了解行业背景,掌握案件细节,考虑案件背景和深层次原因,并结合辩护律师的类案代理经验,梳理出个性化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实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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