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0年11月10日,北京顺义区村民何某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顺义区政府签订的关于机场北线和南线高速路段的《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随后,区政府向何某送达了与其相关的机场南线工程拆迁工作委托协议书及其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但是,其中隐去了评估服务费用、拆除及渣土清运费等内容,对于机场北线则认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而不予公开。何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疑惑:
1、公民可否申请无利害关系的征地补偿信息公开?
2、政府在征地信息公开中能否隐去无关内容?
律师解答: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12条明确规定,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等文件也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因此,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中,行政机关不仅要按期答复,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完整履行答复义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合法性,是考量整个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素。对于公众申请的某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除有法律依据和法定情形外,应当完整提供,而不能随意删减。若行政机关未依合法形式,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应认定其违法。
本案中,区政府如果认为何某申请公开的委托协议书及补偿明细中部分内容不属于公开范围,需要通过隐去相关内容和不予公开方式处理,则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定事由。因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申请公开的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区县人民政府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情况下,何某根据生产生活需要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合法有据,区政府关于不予公开部分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且无须说明理由的主张不成立,随后判决:撤销顺义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