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端午”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价格行为,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向经营主体发出提醒告诫书,要求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醒告诫书提出,各经营主体要增强守法自觉,执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醒目的计价单位和明确、具体价格进行表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以及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五一”“端午”期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记者 焦莉莉)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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