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区一起儿童游乐场安全事故引发关注。3岁男童小壮(化名)在某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玩耍时,从30厘米高的台阶跳入球池导致右腿胫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索赔19万元后,法院最终判决儿童乐园承担70%责任,赔偿12万余元,同时认定家长因监护失职需自担30%责任。



事件回顾:多次跳跃无阻拦,监护人与工作人员均缺位

事发时,小壮在母亲点餐期间独自进入海洋球区域,并多次从台阶高处跳下。尽管区域内贴有“请家长看护幼儿”的提示,但现场无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或安全干预。监控显示,多名儿童存在类似危险行为,但乐园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配备专职看护人员。



法院判决: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责任的双重考量



法院审理认为,儿童乐园作为经营者,面对低龄无行为能力儿童,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靠标语提示远不足够。同时,小壮母亲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且未贴身看护,存在监护疏漏。最终判定乐园承担主要责任(70%),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11万余元,乐园另支付1.4万元;家长自行承担剩余损失。

延伸警示:儿童游乐安全需多方协同

此类事件并非个例。检索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因蹦床、海洋球等“网红项目”受伤的民事纠纷超500起。法官特别提醒:

  1. 经营者责任:需配备专职人员维护秩序,定期检查设施,安全提示须醒目且动态管理;
  2. 家长义务:监护责任不因付费或短暂托管转移,尤其对低龄儿童应全程看护并教育风险行为。

本案再次敲响儿童公共场所安全的警钟——经营者与家长唯有各尽其责,方能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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