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说是非常普遍的事儿了。不过,土地不能白白被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或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而征收集体土地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就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先发放给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然后按照一定比例(通常村委会只可以截留百分二十左右)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其他的补偿费则归所有者所有。
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有的村民在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之前,就已经进城落户了,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活生产了。那么如果此时遇上拆迁的话,这类村民,也就是进城落户的老百姓还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遇到了土地征收,且农民的户口也依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说,该被征地农民依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在土地征收中,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相关部门或者是村委会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地缩减被征收人的补偿。
但如果在土地征收之前,村民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农村,在城市落了户(户口已迁出),并且也一直长期居住在城里,那么此时就代表着该村民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倘若遇到了拆迁,那其也有可能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也就是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才可以获得,倘若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得不到的,而且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案例中指出: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已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主张应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标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果因为农村征地,国家对农民有住房保障安置,又想要回归农民身份纳入安置保障,这不论是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评判,均是不可接受和不可支持的。
村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依法只能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宜按照被征地范围内农业人口的标准予以安置保障;具备特殊情况的,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照顾。
从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我们就能看到,村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长期在城里工作居住,已经不依赖集体土地生活,不再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时,那么一旦农村拆迁,想要获得与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村民同等待遇是不太可能的。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进城落户后,宅基地上面还有房屋,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在拆迁之后,虽然其他补偿已经得不到了,可房屋是被征收人私有财产,应当需要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进城落户后,一般情况下会对农民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土地被征收以后,其可以会因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补贴。所以,建议大家,在退出农村户籍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不要盲目的退出,否则想要再将户口迁回来,可就变得非常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