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答记者问。《条例》于2025年3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是吉林省自2013年首次颁布该条例、2017年部分条款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核心理念,立足吉林省气象灾害新特点,聚焦“防抗救”全链条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科技赋能与社会协同,标志着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迈入规范化、智慧化新阶段。
《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的定义和防御原则,完善了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了重点行业和城市气象灾害防控,推进了农业气象防灾减灾,强化了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立了跨部门协作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和保险机制应用。同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救灾、医疗、交通、能源等应急需求,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
《条例》修订内容突出以下五大重点。一是完善防御机制,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精密监测及精准预报体系。二是强化风险管控,健全预警响应联动机制。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建立分级响应制度,实现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高效联动。三是创新科技赋能,提升智慧防御水平。首次将数智化建设纳入法规规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气象业务深度融合。四是深化区域协作,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创新性提出东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松辽流域气象灾害防御区域合作。五是聚焦民生安全,强化重点领域保障。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建设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强化交通精细化预警。
《条例》进一步明确应对极端天气的措施。在极端天气事件中,气象部门将做好预报预警,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提前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气象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各单位将按照预案协调配合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同时,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将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条例》还规定了重大气象灾害期间可启动“五停”机制,即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属地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属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或属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等级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作者:任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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