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现场

4月19日,云南昭通市鲁甸县乐红镇关溜村的牛栏江段,因河道水位上涨,致使4人被困河道中。危急时刻,现场多人加入到救援行动中,救起了3名被困者。4月24日,鲁甸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表示,此事造成3人不幸遇难、1人失联(此前报道>>河道涨水致多人被困,高校保卫科长、中学校长救人遇难还有一名营救者失联 官方回应)。 4月26日,红星新闻从鲁甸县相关部门获悉,最后1名失联人员的遗体已经找到,此事造成包括3名救援人员和1名被困人员在内,共4人遇难。夏华等救援人员的先进事迹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相关部门正按程序进行认定。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名救援者遇难

正按程序认定是否属见义勇为

夏华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4月19日11时许,鲁甸县乐红镇关溜村牛栏江段,4人被困河道中。因江水湍急、救生衣浮力大,无法将救援绳索等送给受困者。

“我是游泳队的,让我来!”见此情景,夏华挺身而出,毅然投入到救援中。他将救援绳系于腰间,选择从上游横渡河道,将救援绳传递到被困者身边。一对父女通过救援绳传递的救生圈成功获救,夏华却因严重呛水昏迷,经抢救无效,不幸遇难,年仅49岁。


▲夏华

红星新闻采访了解到,夏华与被困者素不相识。他曾是一名侦察兵,退伍后入职昭通卫生职业学院,生前任该校保卫科科长。同事称他为人不错,受到同事和学生好评。

当天,多人参与救援,鲁甸县实验中学校长任红印、工作人员任增申参与其中,2人被湍急的水流卷走,任红印不幸遇难,任增申失联。

当地多名村民介绍,近年来,关溜村牛栏江河滩因景色优美成“网红打卡地”,可露营烧烤。事发后,关溜村通往牛栏江河坝的道路已被管制。4月24日,鲁甸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表示,此事发生在4月19日,造成了3人不幸遇难、1人失联。


▲事发河段

据澎湃新闻报道,对于有人称河滩涨水系天花板水电站放水所致的说法,鲁甸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回应称,此事还在调查核实当中,目前还没有定性。鲁甸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为协作调查单位之一,事件调查结果要以官方对外公布的为主。“官方肯定会还原事实真相,对遇难者家属有负责任的态度。”

4月26日,红星新闻从鲁甸县相关部门获悉,1名失联人员的遗体已找到,此事造成包括3名救援人员和1名被困人员在内,共4人遇难。救援人员的先进事迹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相关部门正按程序进行认定。“救援人员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标准,还需进一步核查确认。”


▲被困河道的一对父女拿到救生圈

律师观点:

遇难者若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阿牛拉体介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施救者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他人而不幸遇难应属见义勇为。根据当地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的规定,遇难者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事迹认定。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鸿解释说,在《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中,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但在见义勇为认定条件中,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张天鸿分析认为,若施救者对被救助者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发生意外,是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特征,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现实中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法律也未规定朋友之间有救助义务;如果被救助者的情况危险,并非因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就不能认定有“救助义务”,原则上是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受访者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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