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7日,郭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护士,双方签订了期限至 2024年5 月26日的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 日,公司以郭某向长辈索要并收取现金、高价向长辈销售物资等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关系。
郭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自己只是接受了老人基于情谊的赠与,且销售奶粉的价格低于公司对外售价,不构成高价销售。
郭某主张公司应按照《某集团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后,郭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郭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和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仲裁结果
1.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郭某 2022 年度剩余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342.9 元。
2.驳回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
郭某上诉辩称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充分且必要条件,一审裁判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该规定并不包括劳动者违背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1.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郭某认可收取老人现金并向老人售卖奶粉获利,其行为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且公司员工手册对此有明确规定,郭某未能提交有效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2.公司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驳回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二)二审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的认定。郭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老人现金、未经公司允许以个人名义销售奶粉,违反公司制度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 京高法〔2024〕534号第80问: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风险提示
(一)对劳动者的启示
认真了解公司制度:入职后要仔细研读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明确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避免因无知而违规。例如,在一些行业中,收受客户财物、私自销售公司产品等行为可能严重违反规定。
注意行为规范:尤其是在特殊岗位,更要坚守职业道德。像郭某作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应始终以保障老人权益为首要任务,避免任何可能影响老人权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妥善保存证据:如果认为公司的处理不公正,在纠纷发生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且明确,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要有清晰规定,并保证员工知晓。例如,明确规定收受财物的具体金额界限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确保解除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解除前应进行充分调查,收集足够证据,避免违法解除带来的法律风险。
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减少员工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工作氛围。
本案案号:(2025)京03民终2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