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6日上午11时11分左右,彭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88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仓颉大道交叉口至310国道路段,因超速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此路段限速70km/h,彭月霞驾驶车辆车速为105km/h,彭某某超速达到50%以上,现已对其作出500元罚款,驾驶证扣6分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1日21时36分许, 城区中队民辅警在站前路巡逻时,发现一辆电动四轮车,经核查该车驾驶员张某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测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21)违法行为,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超载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3日09时59分许,虞城大队310中队民警田海涛带领民辅警在310国道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皖CQGxx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检查时发现涉嫌超载。经核查,该车核定总质量为4290kg,实测总质量8600kg,该车驾驶员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五条第三项,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酒后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0日21点56分左右,豫36中队民警在辖区诚信大道与至诚六路设卡查缉酒驾过程中,查获一辆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超载驾驶案例
2025年4月20日06时55分许,麦仁中队民辅警驾驶警车在虞城县208省道巡逻时,行驶至虞城县208省的四十五公里时,发现一辆豫GD2xx重型栏板货车,经核查该车属于超载。该车驾驶员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1366)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酒后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5日23时许,虞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机动中队执勤民警房艳东、王建国带领辅警在诚信大道与商永公路路口附近设卡查处酒醉驾时,发现驾驶员朱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朱某某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疲劳驾驶案例
2025年4月19日13时12分许,麦仁中队民辅警驾驶警车在虞城县208省道巡逻时,行驶至虞城县208省道四十五公里时,发现一辆皖LE1xx大型汽车,经核查该车属于疲劳驾驶。该车驾驶员实施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连续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非营运载货汽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1360A)。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来源:商丘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