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4月24日,武汉公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告诉《正在新闻》,(猝死)确有发生,具体情况只能和死者家属透露。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正在新闻》,猿辅导和死者家属目前还没有提交相关工亡申报的材料,他们正在准备中,“(死者)是否为工亡,需要经过调查和领导审批。” 4月24日,《正在新闻》探访猿辅导武汉公司,部分员工已经恢复上班。

网传25楼为事发楼层,消防通道紧锁,进出需要输入密码;楼下安保级别也有加强,想进入楼内需要多重身份验证。

办公楼底商员工回忆,昨天有警车、救护车、殡仪馆的车停在楼下。 办公楼内保洁人员告诉《正在新闻》,猿辅导公司内员工很多,有两个班次,有一些是下午上班,有的是早上上班。

那么,倘若猝死在公司能够认定工伤吗?

新闻来源:正在新闻

「法律评析」

可以。

本案有一个事实很关键:猝死在公司,事发楼层25楼。

认定工伤遵循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倘若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条件,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因劳动者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为前提。

说得通俗点,员工即便因个人疾病而猝死,倘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这就是《工伤保险条例》霸道的地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超时加班造成猝死的案例有不少,有不少网友戏称死也要死在公司,就是指着一条规定。因为倘若猝死在家里,想要认定工伤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此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加班时长近130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康康公司对朱某的用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康康公司安排朱某于高温下在喷漆车间内长期超时加班工作,显然会对朱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风险隐患。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条件,但康康公司应当对朱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南通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情况,酌情认定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改判康康公司赔偿老朱和小艮36万余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07-18,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

最终法院认定的这个赔偿比例比较感人,只有30%。

故而建议打工人不要给资本家那么拼命,最终人财两空,还要让白发人送黑发人。什么狼性文化,加班文化,奋斗者协议,爱去哪儿去哪儿。最终赚到的钱全送给医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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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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