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25日讯(记者 林坚)4月25日,中证协连发三项修订过的文件,分别是《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旨在提升证券行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指导券商科学、合理地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和减值,防范金融风险。新规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一次修订时隔六年,因此颇具价值。三项《指引》均是2018年首次发布。其中,聚焦估值工作,这六年行业整体金融工具规模持续扩张,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品种日益丰富,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券商金融工具估值提出了更高要求;聚焦减值工作,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整体资产规模持续扩张,业务多元化发展,对券商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适用范围、管理要求、阶段划分标准、模型验证机制等内容予以补充修订,持续推动券商提升预期信用损失评估质量。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加强对估值体系的精细化升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要求,提高金融工具估值频率,增加券商使用第三方估值数据相关要求,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是完善估值方法,调整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根据近年市场情况,增加未公开提供估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及风险债券的估值方法。完善相关估值条款,补充有明确限售期的未上市股票、资产管理产品穿透估值、交易所交易不活跃的衍生品的估值条款,加强估值指导。同时,降低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恰当估计的级次,细化非交易所衍生品估值方法,进一步完善行业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金融工具估值质量。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侧重从"已发生损失"到"预期信用损失",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减值处理,完善金融工具减值计提规范准则,提高券商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水平。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完善指引适用范围。二是加强对减值工作的保障机制,增加内控制度、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要求,细化阶段划分的标准和评估因素,引导行业科学审慎开展减值工作,确保相关信用风险合理评估、准确计量。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旨在破解"非公开市场"定价难题。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指引适用范围及估值原则,优化估值关键因素,强调估值技术一致性。明确估值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估值。二是细化估值技术,补充完善估值技术适用条件,新增回购价格法。三是丰富参考案例,明确关键参数选取的操作步骤,提高对券商的指导作用。

可以看到,证券行业估值与减值管理从"规则遵循"向"风险管理"的实质性转变。通过构建精细化的估值体系、前瞻性的减值模型和透明化的披露机制,旨在打造"看得清、算得准、扛得住"的行业风险防控体系。

两大自律监管措施也同步发布。若券商在估值过程不审慎或通过估值调节利润、财务指标等情况,中证协可以对公司及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中证协将督促券商做好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工作,若出现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审慎或通过预期信用损失调节利润、财务指标等情况,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看点一:新增与调整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适用于券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券商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新增两个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1.补充未公开提供价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使用市价、第三方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实际工作中,资产支持证券次级类缺乏市价、第三方价格数据,估值时需考虑可获取资产的信用质量、资产集中度及相关性、发行人信用状况、现金流支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等因素,在此基础上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
2.增加风险债券估值方法。市场近年频发债券违约或风险事件,除了参考第三方估值外,综合考虑担保方式、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最新信用评级情况、债权人委员会公告等信息,采用一项或多项估值技术自行确定公允价值。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调整原《指引》中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1.调整固定收益品种(不含转股权)的估值方法。考虑到各券商在实际操作中估值方法的统一,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2.调整固定收益品种(含转股权)的估值方法。含转股权债券的估值方法由以收盘价净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修改为以全价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看点二:券商减值计提工作迎监管规范,明确阶段划分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要求,券商应基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与性质,结合自身风险管理实践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其中,新增减值计提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和前瞻性原则的要求。

(一)全面性。减值计提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类金融工具,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减值处理全过程。
(二)真实性。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应真实反映券商信用风险水平和预期信用风险变化。
(三)谨慎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充分考虑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审慎评估计量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四)动态性。券商应根据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及外部社会经济金融等环境变化,动态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适用性及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五)匹配性。券商应建立与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
(六)前瞻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取的前瞻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因素、行业政策和行业环境等。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要求,券商应持续完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相关工具,确保计算准确性,并逐步开发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自动化水平。

券商可基于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进行阶段划分,有效监控资产信用风险的情况,并定期进行调整:

(一)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或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应当评估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若预期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期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未发生信用减值,应当评估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三)第三阶段: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表明已发生信用减值,应评估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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