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芳杰
当黄谣的罪恶之手借社交平台伸向校园,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都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据中国青年报,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13岁的初中女生刘某遭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谣言,并在校内散布。刘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学的议论和异样目光,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压力,罹患童年期情绪障碍,多次实施自杀、自残行为,家长无奈为其办理休学。
法院认为,同学关系是原告刘某最主要的社会关系,黄谣在同学中传播,对正值青春期的她必然会产生声誉毁损、评价降低的负面效果,故认定王某的行为已对刘某构成名誉权侵害,最终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162.98元。这一判决,明确传递了“黄谣即欺凌”的法治信号。
13岁,正处于人生价值观、是非观养成的重要时期。此案对被告王某的影响,不止于判决书上要求道歉与赔偿,而是要让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学会尊重他人,在往后的生活中真诚、善良、友爱地对待同学,并明白人与人沟通时传递的真诚和善意才是自身获得快乐和满足的来源,而这种心理感受远比给他人造谣而获得的短暂心理刺激更加踏实和长久。
校园黄谣实则校园欺凌,也是网络暴力,这样的个案并非孤例。在社交网络深度参与生活的当下,校园黄谣的传播,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对正处于成长期的学生来说是一种无情的摧残。这种现象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对网络行为后果的认知缺失。
防治校园欺凌,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全链条防线”。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一般欺凌者在校内接受批评、教育,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严重欺凌者可能被送到工读学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者可能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近些年,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和湖北等多个省市已将“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纳入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四川德阳将“校园欺凌”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被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得评定为B等及以上等级,按照录取规则,此类学生将不能被录取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明确,针对校园欺凌,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