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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四原告:
林芳(次女,周霞之女)
林敏(三女,周霞之女)
朱悦(长女林蓝之女,代位继承人,)
林凯(长子林平之子,转继承人)
被告:林强(次子,周霞之子)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海淀区,原登记在周霞名下,房改购房后交易至林强名下
关键事实
权属背景与交易过程:
房屋原系林鹏(已故,周霞配偶)承租公房,周霞(已故)为后续承租人,2021 年房改购得产权登记在周霞名下;
2022 年 8 月 8 日,法院宣告周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林强为监护人;
2022 年 12 月 21 日,林强以监护人身份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0 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未实际支付房款。
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原告主张:林强伪造周霞签名,以监护人身份与自己交易,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合同无效;
被告抗辩:父母生前同意其购买房屋,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过户经其他子女知情同意,手续合法。
法院查明:
周霞签名系林强代签,交易未支付购房款;
林强无法证明交易系为周霞利益,其他子女对过户不知情或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合法性:
原告认为林强以监护人身份与自己交易,违反“为被监护人利益” 原则;
被告主张交易符合被监护人(周霞)生前意愿,且其他子女知情。
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原告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权益而无效;
被告主张交易程序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房改购房出资与赡养义务的关联性:
被告以出资购房及赡养事实主张交易正当性;
原告认为出资与产权归属无直接关联,赡养义务不构成处分财产的合法理由。
案件分析
一、监护人处分权的法律限制
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35 条明确规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款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林强作为监护人,需举证证明交易系为周霞利益(如偿还债务、医疗支出等),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林强与自己签订合同,构成“自己代理”,违反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则;
交易以明显不合理低价(10 万元)转让房产,且未实际支付价款,符合《民法典》第 154 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无效情形。
三、被监护人意思表示的认定
行为能力的影响:
周霞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需通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实施,但监护人不得借此取私利;
被告主张“周霞生前同意过户” 缺乏有效证据(如公证遗嘱、书面授权等),且过户后不久周霞去世,无法印证其真实意愿。
四、出资与赡养的法律评价
出资性质:
即便被告存在出资行为,房改购房产权登记在周霞名下,应视为周霞财产,被告可另案主张债权,但不得直接据此取得产权;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变相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更不能对抗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合同效力判定:
确认周霞与林强于2022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5 条(监护人职责限制)、第 154 条(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7 条(举证责任分配)。
驳回其他主张:
被告关于“子女知情”“生前意愿” 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案件启示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边界: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需严格遵循“为被监护人利益” 原则,留存交易合理性证明(如医疗单据、债务凭证等),避免自利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的特别注意:
涉及该类主体的房产交易,需经全体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并留存书面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监督,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
遗产继承与财产处分的衔接:
被继承人去世前的财产处分行为若涉及继承权益,继承人需重点核查交易背景、对价支付及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证据留存的核心要点:
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完整提供产权来源、交易磋商记录、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缺乏实质履行证据的低价交易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