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货车、数千条假烟、货值70万余元……看似普通的运输订单背后,竟藏着足以“刑”毁人生的法律风险!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在上线的安排下,作为车手驾驶轿车运送假冒伪劣香烟至江苏某地。

后被告人朱某发现有车跟踪,将车停在江苏某服务区后逃跑,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有1516条香烟,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香烟,共计价值277880元。



▲被警方查获的车辆与伪劣香烟



2024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在上线的安排下,驾驶一辆装载了1529条伪劣香烟的汽车由广州市前往武汉市送货,途经许广高速汨罗段时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汨罗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对朱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该车一共装载1529条卷制香烟。经鉴定,该1529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总计454730元。

另外,被告人朱某在帮助运送假冒伪劣香烟的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而帮助运输,运输香烟货值金额共计732610元,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法官说法:运输假烟为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制品,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运输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虽未直接“销售”,但其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为谋取高额运费仍帮助运输,客观上助力了假烟的流通,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应当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