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的优化,不妨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


▲ 资料图:近日,因四川泸州雷女士肢体残疾导致体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再次受到关注。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我是刚满月宝宝的妈妈,也是肢体残疾人,右脚掌缺失装着假肢,我特别想当老师……”据报道,四川泸州27岁雷女士称,她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因有假肢体检不合格,当老师的梦想遇阻。记者联系泸州市江阳区教体局证实,按照四川现行的教师资格体检办法,雷女士确实没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证。

笔试和面试都已成功,仅因右脚掌安装假肢未能通过体检,最终无缘教师资格证,这样的遭遇令人叹惋。从公开报道看,像雷女士这样因身体原因而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的现象,并非孤例。如此前“残疾女硕士因体检未获教师资格认定”“无臂乡村教师代课18年无法转正”等现象,都一再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根据《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等材料,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等情形,都视为不合格。据此,雷女士体检不过关,确实有着相关规定依据。

但也要看到的是,上述规定是在2004年左右制定,距今已超过20年。放在当前的现实之下,其合理性或需要重新审视。

一方面,随着残疾人数量增加,以及教师资格准入范围扩大,若依然固守原有的标准,残疾人就业空间或有被进一步挤压的风险。

比如,如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也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而一些培训可以在线上进行。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设置过高的身体条件要求,明显已与社会实际情况形成更大的冲突。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医学的进步,一些残障人士本身可以借助辅助工具,将从事教师职业的“不便”降到最低。如雷女士“右脚掌安装假肢后行动自如”。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再以过去的标准来评估残障人士能否胜任教师职业。

正因为原有体检标准与现实存在越来越大的隔阂,关于优化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相关呼声早就有之。

如2021年,教育部就对《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考试、体检认定标准中对残疾人不合理限制的提案》作出答复。其中明确,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的具体状况,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型,服务对象的类型,充分调研,吸收各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规定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教师资格制度。

事实上,早在2013年,修订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就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群体从教取消了相关限制。而当前残疾人因身体原因而无缘教师资格证的现象依然时有出现,表明相关“好的经验做法”的推广,需要加速。

要注意的是,针对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的优化,相关建议中还有一点值得重视,那就是呼吁应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毕竟,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本身就与地域关系不大,如果继续实行一个地方一套标准,更容易放大公平争议,从而为一些群体的权益保障增加不确定性。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不妨严格对照这些法律法规,在更好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最大限度避免制度层面的歧视上,给予与时俱进的优化,让雷女士这样的遗憾更少点。

过去几十年,通过高考已有不少残疾人接受了高等教育,这是社会残疾人权益保障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现在,他们中的一些人渴望从事教师职业,在身体条件并不影响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多给他们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是与之相配套的一种权益保障的延伸。

同时,剔除一些对残疾人不必要的、公平存疑的限制条件,为他们打开更大的从教大门,本身也有助于传递以人为本、平等、包容的价值观。这也未尝不是一种更鲜活的社会“大教育”。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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