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范】
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2011年)
5.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6.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最高检2014年指导案例)
7.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最高检2014年指导案例)
8.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检2014年指导案例)
9.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2014年指导案例)
10.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
11.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最高法2016年指导案例)
12.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13.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1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15.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问: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