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1期】


4月22日,汝城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世界地球日”主题活动。活动现场,检察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汝城县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采矿、非法捕捞、失火毁林等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讲解破坏环境的法律后果,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


近年来,汝城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以法治手段护航绿色发展。

案例1



耕地修复前后对比图(左为修复前,右为修复后)

宋某某等11人在汝城县延寿乡、土桥镇等地以“清理河道”名义非法采挖石英岩,李某某等3人以“改造农田”名义占用基本农田盗采石英岩,由于长期盗采致使采挖区域耕地损毁、河堤和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并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督促修复6处河堤、4亩基本农田,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河堤修复前后对比图(左为修复前,右为修复后)

案例2

袁某某擅自搭接输电线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汝城县马桥镇霞留村“李尊崎”山场过火面积为462.5亩(其中林地面积328亩),直接经济损失302680元,生态修复费用需226320元。袁某某也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袁某某失火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后生态修复责任未履行完毕。经郴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汝城县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汝城县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某以劳代偿,对失火山场未成林连续抚育三年,并经林业部门逐年验收合格,若未履行则需赔偿68880元生态修复费。汝城县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现场

从个案办理到长效机制建设,汝城县检察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法治力量守护汝城生态屏障。下一步,汝城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与相关部门协作,凝聚生态保护合力,为建设美丽汝城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许华盛 邓百川

编辑:刘泉极

一审:许华盛 二审:欧阳介 三审:罗 敏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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