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事发已过去半年,陈载迫切地想要一个结果。

2024年9月,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的陈载与堂弟陈新两人相约去采摘马蜂窝。期间,蜂窝外壳脱落,大量马蜂飞出,两人跑离现场。随后,路过此处的七旬老人贺清,被大量马蜂追着蛰,不幸中毒身亡,“只晓得叮到人了,没想到会出人命。”

2025年1月,陈载、陈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移送至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2月,案件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因为一窝马蜂,三个家庭的生活被彻底打乱。

两人相约摘马蜂窝引祸端

七旬老人被马蜂“围攻”身亡

2024年夏天,在外地务工的陈载回到毕节老家。“之前干的厂,老板发不起工资,就停工了。”陈载的计划是,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待工厂开工就继续去上班,或另寻其他工作。

听说用马蜂泡酒可以治疗痛风,2024年9月25日,陈载和堂弟陈新一起去采摘马蜂窝。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载骑车带着陈新,带上防蜂服、梯⼦、锯⼦等⼯具,出门寻找蜂窝。在隔壁村一处小地名为“⼤⾥冲”的地方,他们发现⼀棵⾹椿树上有马蜂窝,于是,2人准备将该蜂窝捅下带⾛。


当事人陈载(化名) 图据受访者

起诉书显示,在陈载、陈新计划采摘马蜂窝时,曾有3人路过事发地,提醒他们不要乱捅蜂窝,以免蜇伤路⼈。

随后,他们将梯⼦搭在⾹椿树上,陈新扶住梯⼦,穿上防蜂服的陈载爬上梯⼦,⽤锯⼦锯挂有蜂窝的树枝,期间,陈新到⼀旁等待。突然,树枝被锯断,蜂窝外壳掉落,⼤量马蜂飞出,2人见状骑车离开现场。

陈载回忆说,当时,他没有注意到老人贺清出现在事发地,也没有想到,之后老人会因遭遇蜂蛰而离世,“当时就1个人在那里,老年人没在。”

“那蜂子起码是几百上千只,围着我母亲打转,叮她。”接到亲友来电,说母亲被马蜂蛰了,贺清的儿子刘刚立即骑上车赶往事发地。约10分钟后,他见到了正在被蜂群“围攻”的母亲,“我是又急又心痛。”

当时,没人敢上前去帮忙。刘刚接过周边人递来的防蜂服,迅速穿上,跑向蜂群赶走它们,将母亲背了回来。

“在弟弟背母亲的时候,我堂哥给我打了电话。”当天下午1点左右,贺清在外地工作的大儿子刘康得知了母亲被蜂蛰。他听现场人员说,这群马蜂一直追着母亲,“我妈70岁了,遭蜂子叮了就跑不动。”之后,贺清被紧急送医,“开始还说要‘换血’,在签字的时候,就说人不行了。”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鉴定,贺清系被⼤量蜂蛰后蜂毒中毒身亡。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兄弟两人被提起公诉

事发当天下午,陈载接到民警的电话。“说是人送到了医院。”陈载说,当时他只知道贺清被马蜂蛰了,情况比较严重,直到晚上10点多,“我才晓得出人命了。”

近年来,关于马蜂蛰人的事件并不少见。此前,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章晓红教授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马蜂蛰人危害人体健康,主要是其毒素剂量累积导致,比如头脸部、上颈部等靠近心脏部位,有超过10处被蛰,就是比较危险的情况。另外一种危险是人体对毒素中的一些物质也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如被蛰后6个小时之内出现蛰伤处水肿、皮疹、上呼吸道水肿、过敏性休克等。


近年来,马蜂伤人事件并不罕见 资料图

2024年9月26日,事发第二天,陈载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当地检察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2024年9月27日,陈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当地检察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

“事发后的一两个月,我们是随时有人跟着我的父亲,寸步不离跟着他。”刘康说,这件事的发生,对整个家庭来说,影响非常大。但他觉得,肇事者也不是有意的,“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种事发生。”

事发后,陈新支付了贺清家属3万元丧葬费,陈载赔偿了贺清家属16万元。2024年10月22日,贺清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陈载予以谅解。

2025年1月,陈载、陈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移送至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被告⼈陈载、陈新在采摘蜂窝过程中,明知可能发⽣致⼈伤亡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死亡,其⾏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出无罪辩护

当事人希望出门打工还债

2025年2月,此案开庭审理。被告人陈载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陈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系一起意外事件,依法应当判决无罪。

“二人约定,由其堂弟陈新在距马蜂所在位置约30米处负责观望并拦住过往行人,避免行人被马蜂蜇伤,由被告人陈载穿防护服上树采集马蜂。直至被告人利用梯子,爬到树上将挂有马蜂的树枝锯断被挂在离地面约3米的树枝上,其发现马蜂很难继续弄下,遂停止后回到地面。”辩护律师分析说,在事发的整个过程中,陈载、陈新均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发现马蜂窝难以弄下的情形下主动停下来,故二者并不存在刑法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更没有让马蜂蜇人死亡的主观放任意思。其次,马蜂蜇人死亡本身属于极低的概率事件,对于大众而言,这本身超越了大众应当具备的预见能力。因此,对于死者死亡结果而言,被告人是不具备预见能力的。

他认为,“此次事件中,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系原因力的结合所致,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望法垂仁,疑罪从无,以意外事件论,判无罪。”对于此案,律师徐昕分析认为,尽管陈载捣蜂窝引发了蜂群骚动,但这一行为与贺清的死亡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贺清的死亡与同行的人招惹蜂群的行为,其自身的年迈身体状况、逃离蜂群的疏忽,急救过程中的延误等都有密切关联,交织一起更属意外事件,故并未达到刑法上关于过失犯罪的标准。因此,陈载是无罪的。”徐昕说。

“等了快两个月了。”4月22日,距离开庭已经过去近2个月,陈载一直在等,未知的判决、10多万元的外债,他迫切需要拿到一个结果。当被问及,在事情处理好之后,是计划再去外地打工吗?他将“打工”听成了“打蜂”,立即回答并重复说,“再也不打了,危险得很。”

“事情出了就要面对。”陈载说,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他都希望早日拿到判决,积极配合处理,早点出门去打工赚钱还债,“我们老家不好找班上,还差着别人这么多钱,出去打工会轻松点。”(本文中除律师外,采访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3人摘马蜂窝后路过多人被蜇伤一人死亡 家属索赔91万

三人相约在贵州遵义市务川县某村摘取马蜂窝后,第二天,一行人到树林捡野生蘑菇路过此处时,有4人被马蜂围攻蜇伤,其中一女子因病情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向摘取马蜂窝的三人索赔91万余元。

2024年10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酌定摘取马蜂窝的三人承担80%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20%责任。关于三人的内部责任分担,法院酌定直接受益的张某和郑某各承担45%责任,介绍引路的申某承担10%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张某和郑某各赔偿死者家人32.84万余元,申某赔偿7.29万余元,三人对总计72.89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配图/图虫创意)

事发:

路过女子被马蜂蜇伤致死

家属起诉三名摘马蜂窝者索赔91万

一审法院认定,去年9月10日,遵义市务川县男子申某在务川县某村摘取了两个马蜂窝,并将其发布在抖音上。随后,湖北恩施男子郑某通过抖音认识申某,并向申某了解务川当地的马蜂窝情况。去年10月15日,申某将自己在当地发现马蜂窝的情况告知郑某和另一名恩施男子张某,并发送定位告知了位置。第二天中午,张某和郑某驾车来到申某住所地,在申某的引路下,三人到达某村芋头坪(小地名)一树林后,张某及申某在蜂巢附近接应和警戒,郑某穿上防护服并携带药物喷剂,摘取了树上的马蜂窝。随后,三人返回申某家吃饭,张某、郑某在次日驾车离开。

去年10月17日,务川县的罗女士和李某等五人相约从县城出发,前往某村的树林捡野生蘑菇。当天13时许,五人途经郑某前一天刚摘走马蜂窝的芋头坪树林区域时,罗女士等人遭遇马蜂围攻蛰击,致使罗女士等四人受伤。在他们拨打120求救后,伤者被送医抢救。入院时,罗女士病情危重,全身蜇伤部位达上百处,以头顶部、躯干及双手为主。当晚,因抢救无效,罗女士不幸死亡,死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罗女士全身蜇伤部位达上百处不幸死亡,图为马蜂窝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后,罗女士的丈夫申先生及儿女提起诉讼,向张某、郑某、申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1.6万余元。一审中,罗女士父母表示不参加诉讼,申先生及儿女撤回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索赔金额调整为91.3万余元。

判决:

死者自身担责20%

摘马蜂窝三人担责80%,共赔72万

务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死亡导致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1.2万余元。法院认为,罗女士遭马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未经死因司法鉴定,但结合病案记载,她生前并不存在重大疾病,其遭受马蜂蜇伤部位多达上百处,按当地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本案马蜂筑巢于树上,属群居性剧毒昆虫,罗女士病情符合被毒蜂蜇伤的临床特征,推定其死因与毒蜂蜇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郑某、张某提及的罗女士遭马蜂蜇伤的地点与他们采摘蜂巢的地点不是同一地点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申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明确罗女士遭马蜂蜇伤的地点即张某等摘取蜂巢的地点。

法院还认为,申某、郑某、张某均具有摘取野外蜂巢的经历,他们对马蜂具有剧毒性和攻击性是明知的。马蜂具有在蜂巢被破坏后更加随意攻击蜇人的生活习性,三人相约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增大了路过人员被马蜂蜇伤的危险性,主观上对马蜂窝被摘取后未处理的余蜂回巢攻击人应当预见,在摘取蜂窝后未消除隐患,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对可能进入林区的人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提醒注意义务。此外,筑在树上的蜂巢一般比较巨大,路人易于识别和避让,但三人摘取树上蜂巢后,增加了路过人员识别此地存在毒蜂的难度。


三人在摘取蜂窝后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图为马蜂防范指南(资料图)

因此,对罗女士遭毒蜂蜇伤,申某等三人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罗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捡蘑菇时应仔细观察谨慎通行,其对野外林区潜在危险缺乏预判,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应减轻三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由张某、郑某、申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罗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

对于张某、郑某、申某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法院表示,申某作为介绍引路人,张某、郑某作为直接摘取蜂巢的受益人,酌定由申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张某、郑某分别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张某、郑某、申某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据此,务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申某赔偿申先生及其儿女各项损失7.29万余元,张某、郑某分别赔偿申先生及其儿女各项损失32.84万余元,申某、张某和郑某对上述债务72.98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审判决后,张某和郑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警方询问笔录看,能够证明罗女士遭遇马蜂围攻蜇伤的地点与张某等人摘取蜂巢的地点属同一树林,罗女士病历记载等情况也足以推定其死亡系毒蜂蜇伤所致,张某等人共同实施的摘取蜂巢行为与罗女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一审认定张某、郑某、申某连带承担80%的责任、罗女士承担20%的责任,以及张某、郑某、申某三人内部责任的分摊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24年5月1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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