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相关重点

工作任务清单

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在营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出台系列信用相关政策文件,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的创新实践,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小信梳理了2024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委发布的信用相关重点工作任务。本期带您回顾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政策(第一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涉及信用相关工作文件

(第一期)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4年第22号)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

(三)操纵价格指数的;

(四)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的;

(七)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

(八)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4年第18号)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4年第17号)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施机构应当全面、按期履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调开展价格调整、支付代收的用户付费、监测验收等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期限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第16号)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2023年第9号)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10号)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2023年第8号)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 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外资规〔2024〕1037号)

一、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三)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

(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二、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我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年度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

(二)如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但能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

(三)如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污染治理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