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进入直播间,称转账即可蹭大主播流量,不料主播转账16次,还没见涨粉就被“大哥”拉黑了。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薛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一名主播。2023年11月,汪某进入薛某的直播间,赠予价值1600余元的大额礼物,获得薛某信任。三日后,汪某联系薛某自称认识该平台某大主播,可以帮助其与大主播连麦、向该大主播的粉丝宣传其直播间,达到提升平台账号等级、增加粉丝关注量的效果。

薛某信以为真,同年12月9日至14日间,向汪某转账“红包费”16笔,共计12416.92元。这期间,汪某以“大主播粉丝未到齐”等为由,拒绝薛某与大主播连线。14日,汪某再次要求转账1000元,薛某拒绝后被对方拉黑,遂报警。

2024年4月10日,汪某被刑事拘留,其供述涉案钱款“红包费”用于其日常消费、支出及在平台给其他主播赠送礼物。汪某家属退赔11000元,薛某出具了谅解书。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与大主播连线、提升账号等级”的事实,骗取薛某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汪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低门槛、零成本、高收益”的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的从业者,成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诈骗分子看中主播对流量的需求,提出转账就可傍大牌主播名气、帮忙推广的噱头来获取非法之财。汪某就是看准薛某渴望涨粉的心理,一步步引诱其转账,最终薛某落入汪某诈骗的陷阱。

法官提醒,涨粉不能走捷径,诚信运营与传播内容是根本。网络主播应提升自身能力、输出有价值的内容,并与粉丝建立真诚的互动关系,摒弃急功近利的心态,回归“内容为王”的初心,助力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网络主播还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在寻求合作与推广的过程中,警惕所谓的“私人通道”,认真核实合作方的身份资质,避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采写|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余凯扬

审读|张蕾

二审|陆楚一

三审|蔡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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