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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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人的旋律到共情的歌词,音乐丰富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知识产权在促进音乐创作和传播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电影、短视频到电子游戏,知识产权赋予了音乐跨行业链接的能力。

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今年的主题定为“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当法律天平遇上五线谱,本期《双城法官说》将聚焦音乐版权,选取与音乐版权有关的十个热点问题,为大家带来一场知识产权的“法治大餐”。



音乐版权,即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其中,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其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及其和谐。构成音乐作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创性,即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能够体现作者的独特选择和判断;(2)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内的创作,能够体现文学艺术之美;(3)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4)属于智力成果,体现了作者智力活动的收获。


音乐作品的形成过程复杂多样,可能作词、作曲分属不同主体,词曲创作完成后又经他人演唱,演唱过程又被制作成录音录像等,这个过程中,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均可能享有权利。因此,一部音乐作品往往涉及多个权利主体。通常而言,曲作者对曲谱、词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权利,演唱者对其演唱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常情况下,音乐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那哪些是作者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常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音乐版权人完成创作时即取得相应版权,完成作品后也可向版权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音乐版权除由权利人本人行使外,还可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组织可以根据授权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涉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近年来,短视频兴起,博主们不断以短视频形式输出观点、推广宣传。但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分享传播,可能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功能在于阻止除版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防止其作品为公众自由获取。故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歌曲并在网络上展示,使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判定被诉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即从涉嫌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接触需考虑涉嫌侵权人是否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权利作品,如权利人在网络平台发表过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需要在比对歌词、旋律、节奏与和声等元素基础上,结合主观感受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不能简单以听起来很像或几小节相似就“一刀切”地认定构成抄袭。


如果侵犯了他人音乐版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的同意,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针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常见于以下几种形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1.提高版权意识。使用音乐作品时,一定要了解作品的版权情况,如果不确定是否侵权,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机构。2.取得权利人授权。最常见也最便捷的获取授权方式是在商用音乐版权平台付费购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音乐时,应注意所购买的音乐是否可以用于商用,及使用期限、范围、方式等具体要求,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也可能导致侵权。3.使用公共版权音乐。所谓公共版权音乐,是指进入公共领域的音乐作品,即音乐作品的版权已过保护期,此时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音乐无国界,但音乐版权有法律边界,只有尊重原创音乐,才能更好地推动文化传承,激励艺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好服务成渝两地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发展。


供稿|锦江法院、渝中法院

编辑|“渝中天平之声”融媒体中心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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