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旨在协助会员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在美国贸易代表署对于收费建议实施后会员可能需要协助的事项。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建议、澄清术语、通过相关行政命令和制定更广泛的监管框架之前,以下这份指南会随着事态发展继续更新。本指南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情况和适用合同的条款。


01

费用由谁承担

对中国建造的船舶及与中国相关的船队运营人征收费用,可能引发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费用责任及后续产生的额外成本或损失的争议。

定期租船

根据上级指令及相关条款中的定义,此类费用可能构成港口费用。根据英国法系,港口费用一词无特殊含义,泛指船舶离港前需支付的各类费用。一般而言,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港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费用也可能被纳入 “承租人应承担并支付。。。”和所有其他常规费用等条款,从而由承租人承担。然而,鉴于拟议费用预计金额较高,可能就是否属于相关租船合同项下的港口费用或完全属于常规费用范围外的其他费用产生争议。这可能取决于相关行政指令中对费用的描述/或发票开具方式等因素。

若船舶在美港交船但后续运营无需挂靠美港,双方还需仔细查阅交/还船条款。

航次租船

一般而言,与船舶相关的费用由船东承担,与货物或运费相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进一步澄清前,拟议费用是否构成与船舶相关的费用,从而由船东承担尚不明确。例如,若租船合同将码头费的责任分配给承租人,则与上述港口费用类似,这些费用可能属于码头费,从而由承租人承担。


若船舶因船东或船舶自身原因挂靠美港,相关费用可能由船东承担。但此类情况可能因运营人的定义及费用缴纳对象产生争议。

02

延误

除了承担相关费用外,在费用结算期间还可能导致延误。

定期租船

在解决这些费用期间,可能会出现关于船舶是否在延误期间租用的争议。如果根据有关租船合同,费用的责任由租船人承担,则该船很可能在延误期间继续被租用。

航次租船

在解决这些费用时,可能会出现关于是否在延误期间可以不计算装卸货物时间/滞期费的争议。如果根据相关的租船合同,费用由船东承担,那么在延误期间,装卸时间/滞期费都可以不计算。相反,如果费用由租船人承担,则任何延误期间都可能属于装卸时间制度,或引起对扣留损害赔偿的单独索赔。

03

合同受挫与不可抗力

合同受挫

相关问题需结合具体事实和合同条款分析。合同受挫是英国法系下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概念,指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与双方最初约定的履行方式存在根本差异。费用的征收是否构成合同受挫事件,需根据租船合同的具体事实和条款判定。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并非普通法概念,因此仅在英国法系下的租船合同包含明确不可抗力条款时适用。此后,双方是否有权免除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需取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及具体事实。

04

绕航

前往美国港口的船舶可能因规避费用而绕航,这可能构成定期租船合同下违反使用指令及义务、航次租船合同下不合理绕航及义务违反,以及提单项下承运人义务的违反,进而引发争议。会员还需注意,此类绕航可能影响协会保险保障,建议在实施任何拟议绕航前与协会沟通。

05

注意事项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指导概述。如需就相关具体问题获取建议,会员当然可以联系协会的相关联系人。

*本文由中远保险经纪编译自Steamship保赔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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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主编:陈洋1599851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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