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城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网络司法拍卖中,因竞买人方某恶意竞拍,扰乱正常网拍秩序,决定依法对竞买人方某开出诚信罚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江城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没收财产案件过程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涉案笔记本电脑一台,竞买人方某通过竞拍的方式,交保证金后竞价拍得了该笔记本电脑。竞拍成功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催缴,方某无视竞拍须知提示的内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580元尾款,其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执行程序,江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因方某未主动交纳罚款,江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多次沟通,向其释明恶意竞拍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方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纳了尾款和罚款。

  网络司法拍卖不是“法外之地”,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江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零容忍”态度打击恶意竞拍行为,以铁腕守护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让每一次拍卖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流转,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兴起,通过司法拍卖平台购置手机、车辆、房产等成为一种新的选择。但网络司法拍卖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所有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司法拍卖中,竞买人需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现状,实地考察拍卖标的,在能够接受拍卖标的瑕疵的前提下参与竞拍。对于在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施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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