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4月21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姜女士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咨询,她在烟台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能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记者采访烟台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女职工生育待遇包括多种。生育津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医疗费以及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相应待遇。
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