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非常感谢你们,多亏了你们帮我要到了工伤赔偿,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咋办了!”杨某激动的握着调解法官的手说到。小案件连着大民生,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仅为劳动者争取到治疗急需的费用,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解决了群众在劳动争议中的“急难愁盼”。
高空坠落致伤残 工伤赔付遇难题
原告杨某受雇于被告某建筑公司,2024年6月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摔落,经诊断为肋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出院后,人社局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保险申报及经济补偿存在分歧,杨某多次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协商无果,遂将被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释法明理促和解 定分止争见实效
考虑到杨某有伤未愈,为了尽早化解这起纠纷,让当事人少跑路,承办法官决定优先调解。一方面,对杨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仔细核算,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建筑公司配合杨某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化解纠纷,从保障员工后续治疗、及时恢复健康的角度出发,督促涉事公司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稳妥解决纠纷。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析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15000元,随即在法官的督促下赔付到位,至此案结事了,一场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须立即组织救治,并于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未依法参保、拖延或怠于履行手续,用人单位将自行承担全部医疗及赔偿费用,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作为劳动者也应该强化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若发生工伤事故,务必及时就医,留存诊断记录、医疗票据、劳动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如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者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律是劳资双方权益的共同防线,唯有企业依法履责、劳动者理性维权,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