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王立峰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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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国家治理是政治社会共同体基于一定价值目标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公共事务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领域。国家治理的方式主要是基于规则的法律治理。从现代化的历程看,在全球化、科技革命、地缘政治的冲击下,世界各国无不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则主要是社会安定、财富增长与公平正义等。

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球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晚清变局后,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社会失序。面对此种局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铲除造成人民深重苦难的不公平、不正义的治理制度,把中国人民从被剥削、被压榨、被欺凌状态中解放出来。这个过程就是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举措涵盖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诸多方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是合理设置并有效运行政治权力和公共职权。国家治理体系是关于政治权力、公共职权的设置和运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政治权力、公共职权运行的有效性。不可忽视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一个根本方向的问题。从目的论角度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构与完善为的是追求一种更高的社会价值目标,即建构一个良好的社会,如社会有序、财富积累、公平正义、社会活力,让每个人过上一种幸福的生活。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安排旨在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实现公平正义、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状态、避免社会不良风气的出现。如果仅停留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工具理性”,而忽略了它的社会价值目标,那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失去了方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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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义追求

一直以来,公平正义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取向。《荀子·正名》曰:“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作为一种德性价值,正义意味着每个人得其应得,即得到其应得的权利、利益。作为一种制度价值,正义意味着某一个制度体系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的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正义意味着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在社会有序、财富增长等诸多价值目标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目标。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同样也离不开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具有正义性的国家治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使社会矛盾得到公平正义处理,进而让社会处于真正有序的状态。

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领导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向前。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在谈到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时强调:“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谈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时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谈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强调:“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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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治理法治化

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和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国家治理制度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上,既体现为共同体内部的制度正义,也体现为共同体之间的国际正义,具体而言,即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社会正义、法律正义、国际正义。政治正义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国家权力结构合理配置。经济正义表现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社会正义表现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的公正、享受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平等。法律正义表现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国家能够提供常态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且解决纠纷的程序公正、有效。国际正义表现为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其中强调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要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这也充分说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

要保证和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国家治理的可靠性。任何一个国家治理体系都要遵循法治化,都要表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只有正义的法律制度才能具备维护长治久安、促进繁荣进步的社会功能,才能有效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要致力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也就是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通过国家治理法治化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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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5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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