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要求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失信惩戒机制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诚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和领域出现了“一刀切”倾向。不论具体原因、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大小,只要还不了钱,就一律进行惩戒。这缺乏精准区分和合理裁量,可能损害社会公平,引发对执行惩戒泛化滥用的担忧。
信用惩戒的核心目标应是引导守信、惩戒恶意失信,而非制造“连坐”或过度惩罚。当前,信用惩戒的泛化与机械化问题,主要源于制度设计过于简单,未能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部分地方追求管理便利,忽视个案差异;惩戒标准过于宽泛,过度依赖技术而忽视人性化设计;自动化信用评价系统缺乏弹性,无法识别“非恶意失信”。
避免失信惩戒“一刀切”,关键在于提升精准度和更加人性化,让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为此,需从制度设计、技术应用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协同改进。例如,建立分级分类惩戒机制,区分失信性质,对恶意失信行为(如诈骗、造假)与非恶意失信行为(如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采取不同惩戒措施。设置缓冲期与修复通道,允许轻微失信者在整改期内主动纠正,不直接纳入黑名单,防止陷入“失信—修复难—再失信”的恶性循环。增强算法治理的透明度与弹性,建立人工复核渠道,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合理性。此外,还应加强公众参与,通过听证会、民意调查等方式,让受影响群体参与规则制定。(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