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走“非法捷径”
不仅会被判刑,还要承担高额赔偿
近日,无锡法院审理宣判了
一则非法捕捞案,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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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江苏的陈某和胡某
在内陆水域电捕鱼时被当场抓获
经过讯问
两人2021年11月在网上购买了电鱼器
此后趁着夜间人迹稀少的时候
先后到苏州张家港
无锡江阴、洛社、玉祁等地进行电捕鱼
累计捕获鲤鱼、鲢鱼等水产品1.5万斤
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媛媛:他是在我们无锡的玉祁捕获鱼之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有电鱼器以及网、还有他捕获的鱼类。
检察官指出
二人使用禁用的电子捕鱼器
捕获的鱼类价值超过了1万元
因此,构成了非法捕捞罪
检察官表示,电鱼会对鱼类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波及水里的微生物,造成水环境的污染,还可能危及电鱼人自身的安全,极易发生电击事故。
近日,法院审理后
以非法捕捞罪判处两人
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同时判处两人
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约41.8万元
小编提醒大家,电鱼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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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旭
校对:缪敏
责 编:蔚来
编审:王粤海
来 源 :江南晚报综合自荔枝新闻、零距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