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部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了,住建部门还需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吗?答案是肯定的,都需要办理。咨询人也会问两者有啥区别,为了更好的答复,小编系统学习了一下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办理,怎么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流程?学习的过程分享给大家。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版)

1998年9月1日执行(已废止),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需通过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标志着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制度的法定化开端。


0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号)

2002年5月1日执行(现行有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需要核查是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对于建筑消防设施只查看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未提及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数量、距离等具体参数进行检查。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已废止),强化法律责任,明确检查时限,从法律层面新增未经检查擅自营业的处罚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给出了法定定义。




0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前后公安部令73号 107号)

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需要核查是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细化检查程序,明确提供的资料。新增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未抽中的备案项目的建筑或场所要复核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要复核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室内装修材也要复核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公安部令120号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2019年4月23日施行(已废止)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同2008版消防法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021年4月23日施行(现行有效)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需要新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即可选择告知承诺制,也可选择直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单位承诺后,消防救援部门审查材料后即发放许可证明,并及时核查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同时补充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经核查不与承诺内容的处罚,只要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较为严重的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就撤销行政许可。并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07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2021年5月11日(现行有效),详细规定了告知承诺所需要的材料、文书样式、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并补充及技术要点。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PS:最新有效的文件说详细点

1、办理流程简介:流程图来源于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申请资料:告知承诺(一般程序)流程提交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PS:申请资料未提及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的条文。

3、检查规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管理和共同管理的消防责任划分、管理等;

(2)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对建筑防火、各系统的消防设施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条件;PS:这块内容和住建部门验收评定内容相同

(3)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和人员、维护保养、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08

某省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通知

1、明确申请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材料。

2、强调建筑合法性:条文中这个顿号 或 有点难以理解


3、200平方米以下的豁免办理


PS:不同的省份豁免的面积有所差异,大概是200-500平方范围

结语

学习梳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

(1)从法律法规、公安部令来看: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样是没有面积下限的,但是各地总队几乎均有豁免的面积,为什么住建部门就没有消防验收备案的豁免呢?

(2)消防救援部门的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处罚纳入《消防法》,而且处罚很重,严格的处罚可以大大减少告知承诺制度的弄虚作假;住建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就算弄虚作假、乱承诺情况没有想过的处罚,最多撤销备案凭证。

(3)很多小伙伴们对消防部门开业检很不理解,认为只需要检查制度、培训、演练等内容就行,不需要再次检查消防设施的标准符合性。实则《消防法》授权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开业检的制度,公安部令120号也写了开业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标准符合性,应急管理部文件也同样的规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分析,消防部门现有的制度也是合法合规的。同时也希望通过立法手段避免重复审批内容,如《北京市消防条例》就规定不再重复校核。

注:以上内容为鄙人浅显看法,不全面不妥当之处请见谅。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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