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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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为什么?
因为自证清白是天底下最难的事情:
一方面办案人员不是案件亲历者,只能通过证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
另一方面某些办案人员的入罪意识根深蒂固,在立场相悖的情况下,但凡能少带点有色眼镜就已经谢天谢地了,更何况,有时候冤枉你的人比你还知道冤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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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当事人和辩护人只需提出合理怀疑、反对意见和线索即可。
但在实务中,哪怕一丁点的有利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和辩护人都可能要耗费洪荒之力去论证、说明。
来看一个实务案例:
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鲁1003刑初272号),
公安指控被告人X某发展下线75人,根据涉案组织规定的单人入门费49800元,故认定X某的涉案传销资金为:75×4.98万元=373万元。
显然,这种仅靠公式简单推算传销涉案资金的做法是极其草率和不专业的。
《传销刑事案件意见》明确规定,办理传销案件,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认定“传销资金数额”应综合考虑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而不能仅依据系统后台记录或银行流水,甚至仅凭传销组织的单方收费规则就片面推算出当事人的传销资金数额。
然而,案子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竟然予以认可,并在起诉时贸然指控X某的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量刑应升格为五年以上。
所幸,经过辩护人的争取,法院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本案存在X某下线的银行交易明细和转款数额不一、一人多笔转款、部分参与人实际未交足49800元等情况;经扣减,X某的传销资金数额应为187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不适用五年以上量刑档。
03
如此明显的一个问题,公诉人真的不明白吗?
恐怕不是。
案子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辩护人和公诉人都可以阅卷了,控辩双方算是站在了同一起跑线。
从辩护的角度,阅卷一方面是了解全案案情,看看给当事人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有哪些,这些证据有没有问题,是否确实、充分。
另一方面,要通过会见与当事人核实上述证据材料,以便判断案件走向,并与当事人及家属明确后续的辩护方案。
阅卷是一个技术活,也是一个良心活。
看一遍跟看五遍,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不管是谁,在第一遍看案件材料时,往往感觉当事人有罪。
看到第二遍、第三遍的时候,就会感觉程序上有问题,比如公安所在地没有立案管辖权、扣押手续不齐、当事人自首的到案材料没有移送。
等看到第四遍、第五遍的时候,就会发现案子在实体上有大问题,比如讯问笔录不合常理、涉案数额的口供和书证不能印证、定案证据有重大疑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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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五遍只是一个概数,实操中的阅卷次数只会多不会少。
怎么阅?
一页一页、一遍一遍地看,流血流泪不留遗憾地看。
通常情况下,看第一遍是了解大致的时间线、涉案人员、指控内容、程序性事项,重点是文书卷、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卷,形成整体框架和疑点清单;
看第二遍时,按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作用、责任边界,初步分析指控逻辑,并形成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人员关系图;
看第三遍时,带着问题重点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从不同维度进行分类,比如法定八类证据维度、构罪要件维度、涉案金额进出维度、当事人维度等,形成证据体系图。
看第四遍时,着重就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卷宗中的证据进行对应、匹配,从中找出证据链的卡点、漏洞和瑕疵,以形成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
阅卷四遍之后,基础的辩护策略和证据体系已经搭好,看第五遍时就要进一步综合分析,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存疑的事实和证据有多少,不起诉或无罪的空间有多大,改变定性或缓刑的空间有多大,量刑事实是否合理,从宽情节是否全面收集,进而确定不同的辩护路径和沟通方案,并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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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控方的角度,既然公安机关决定把案子送到检察院,这些案件材料和证据肯定是经过筛选的,公诉人看到这样的卷宗,第一印象肯定是认为当事人有罪。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公诉人基本不可能一个案子看五遍,所以很容易忽略其中的细节,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疑点。
这些疑点,如果没有人去发现,去主动提,办案人员是不可能深究的。
那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利益如何保障?如何落实?
所以,案子到了检察院,首先就要立即阅卷,并且要在检察官阅卷结束前尽可能多看几遍。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场信息不对称的战役,谁对案件熟,谁对事实证据挖得深,谁在阅卷时准备得越充分,等到正面沟通时谁就更有信息优势、更有主动权、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