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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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河北省财政厅开出冀财罚决﹝2025﹞1号、冀财罚决﹝2025﹞2号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部门对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代理机构河北百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25日“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跨境物流、精益物流课程资源与竞赛平台项目(二次)”(以下简称“资源与竞赛平台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的问题分别处以警告。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代理机构河北百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分别进行了申辩。河北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复核,认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决定不予采纳。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代理机构河北百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资源与竞赛平台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保修期外维修成本”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4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河北省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处以警告, 并责令其收到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